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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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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34-2005)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促进养殖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进步,控制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废水、废渣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维护生态平衡,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基础上制定的山东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按时间分三个时段,分别执行相应标准值。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天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冰瑜、刘林、孔范龙、黄开、陈萍、曹曼。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区)最高允许排水量、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等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规模化、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按表1和表2执行。

表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适用规模(按存栏数计)

猪(头)(25kg类别 以上) 数量 ≥500 牛(头) 成年肉牛 (只) (只) 奶牛 ≥15000 ≥30000 ≥15000 ≥1500 ≥100 ≥200 鸭、鹅 羊 鸡(只) 蛋鸡 肉鸡 表2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类别 猪(头)(25kg鸡(只) 鸭、鹅 羊 牛(头) (只) (只) 成年肉牛 奶牛 数量 ≥3000 ≥100000 ≥200000 ≥100000 ≥9000 ≥200 ≥400 蛋鸡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鸭、鹅、羊、牛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鸭或鹅或60只肉鸡或3只羊折算成一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一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根据换算后的养殖量确定畜禽的规模,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2 术语及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及定义: 2.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

指进行集约化经营的畜禽养殖场。集约化养殖是指在较小的场地内,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

采用新的工艺与技术措施,进行精心管理的饲养方式。 2.2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

指距居民区一定距离,经过行政区划确定的多个畜禽养殖个体生产集中的区域。 2.3 废渣

指养殖场外排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2.4 恶臭污染物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2.5 臭气浓度

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以上) 肉鸡 2.6 最高允许排水量

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直接用于生产的水的最高允许排放量。 3 要求

3.1 畜禽养殖企业除执行本标准外,污染物排放总量还必须达到当地的总量控制要求。

3.2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废水排放标准按时间分三个时段执行,在不同时段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标准值。

2005年5月1日起,至2007年4月30日,为本标准第一时段,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执行第一时段标准。

2007年5月1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为本标准第二时段,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执行第二时段标准。

2010年5月1日起,为本标准第三时段,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执行第三时段标准。

3.3 畜禽养殖业废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排放去向应符合有关规定。排入设置二

级污水处理厂城市下水道的畜禽养殖业废水,应达到该污水处理厂规定的进水标准。

3.4 2005年5月1日后新建、扩建、改建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必须满足“生态农业、以地定畜”的要求。

3.5 新建畜禽养殖场应在居民区下风向,并远离居民区至少500米。 3.6 对养殖规模小于本标准规定的畜禽养殖场,畜禽粪污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综合利用,严禁粪污不经处理直接排放。 4 技术内容

4.1 最高允许排水量标准值(按表3、表4执行)。

表3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冲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

鸡、鸭、鹅(m3/千只?天)、 3种类 猪(m/百头?天) 牛(m3/百头?天) 羊(m3/百头?天) 季节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第一时段2.0 3.0 0.6 1.0 18 25 标准值 第二时段1.5 2.0 0 0 16 20 标准值 第三时段1.0 1.2 0 0 14 16 标准值 注: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百头、百只、千只均指存栏数。春、秋季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第三时段实现水冲工艺向干清粪工艺的转变,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为同一个标准值。 4.2 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4.2.1 畜禽养殖业必须设置废渣的固定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要有防止粪液渗漏、溢流措施。

4.2.2 用于直接还田的畜禽粪便,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4.2.3 禁止直接将废渣倒入地表水体或其他环境中。畜禽粪便还田时,不能超过当地的最大农田负荷量,避免造成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 4.2.4 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废渣,应符合表5的规定。 4.3 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环境标准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执行表6的规定。 4.4 畜禽养殖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

畜禽养殖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执行表7的规定。 5 监测

污染物项目监测的采样点和采样频率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污染物项目的检测方法按表8执行。

表4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干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 种类 猪(m3/百头?天) 鸡、鸭、鹅(m3/千只?天)、 牛(m3/百头?3羊(m/百只?天) 天)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1.2 1.8 0.5 0.7 17 20 季节 第一时段标准值 第二时段1.1 1.5 0 0 16 18 标准值 第三时段1.0 1.2 0 0 14 16 标准值 注: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百头、百只、千只均指存栏数。春、秋季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第三时段实现水冲工艺向干清粪工艺的转变,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为同一个标准值。 表5 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控制项目 指标 蛔虫卵 死亡率≥95% 粪大肠菌群数 ≤105个/公斤 表6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恶臭浓度 标准值 标准值(无量纲) 70 表7 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

五日生化化学需 悬浮物 氨氮 总磷 粪大蛔虫控 制 需氧量 肠菌卵 氧量 mg/L mg/L (以磷计 ) 群数 项 目 mg/L 个/L mg/L mg/L 个/l 第一时段标准值 第二时段标准值 第三时段标准值 140 100 60 380 250 120 160 120 70 70 50 25 8.0 7.0 5.0 10000 2.0 10000 2.0 10000 2.0 表8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配套监测方法

序号 1 2 3 4 监测方法 稀释与接种生化需氧量(BOD5) 法 化学需氧量(CODcr) 重铬酸钾法 悬浮物(SS) 重量法 纳氏试剂比氨氮(NH3-N) 色法 项目 方法来源 GB7488-87 GB11914-89 GB11901-89 GB7479-87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蒸馏和滴定法 钼蓝比色法 5 总磷(以p计) GB7481-87 GB7478-87 1) 钼酸铵分光GB11893-89 光度法 6 粪大肠菌群数 多管发酵法 GB5750-85 表8(续) 吐温-80柠檬7 蛔虫卵 酸缓冲离心2) 沉淀集卵法 堆肥蛔虫卵8 蛔虫卵死亡率 GB7959-87 检查法 粪稀蛔虫卵9 寄生虫卵沉降率 GB7959-87 检查法 三点式比较10 臭气浓度 GB14675 臭袋法 注:分析方法中,未列出国标的暂时采用下列方法,待国家标准方法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1)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2) 卫生防疫检验,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64。 6 标准实施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辖区内畜禽养殖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其适用的污染控制方式、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报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34-2005)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促进养殖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进步,控制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废水、废渣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维护生态平衡,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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