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一局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构建
党风建设、廉洁从业全方位监督体系实施办法 1.总则 1.1制定依据
1.1.1《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发〔2005〕3号);
1.1.2《中建总公司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中建党字〔2005〕53号);
1.1.3北京市委、市国资委党委关于贯彻落实构建惩防体系的有关文件; 1.1.4《中建一局集团构建党风建设、廉洁从业全方位监督体系的实施办法》; 1.1.5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预算、规章制度。 1.2目的
集团内部各项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及工作流程为载体,以服务为目的,以监督为手段的实施办法。充分发挥财务的监督和控制职能,更好地为集团生产经营服务,以主动监督为主,事后核算和反馈为辅,以服务为己任,防止企业违法违纪发生。 2.组织体系
2.1集团财务监督管理体系
2.1.1集团公司内部财务监督主要包括横向财务监督、纵向财务监督、内部审计监督和员工财务监督。
纵向财务监督主要是对执行层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对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分公司、非子公司性质的成员企业的监督;
横向财务监督主要是集团公司职能部门之间对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内部审计监督主要是集团审计部门作为独立的机构,对集团各单位财务机构执行国家法律和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员工财务监督主要是通过财务岗位职能的合理设置、财务人员的定期轮换、岗位职能的调整等方式实施财务监督管理。
2.1.2集团公司外部财务监督体系,包括政府的财务监督、股东的财务监督和债权人等的财务监督。 2.2管理职能
2.2.1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监督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拥有独立的财务管理权,公司董事会和经理会依法对其内部的财务战略和日常财务决策制定方案并负责执行。但是,子公司作为集团公司控制的企业。集团公司对子公司拥有财务与经营的控制权。子公司的下述经营行为必须履行相应的管理审批和监督程序:
子公司董事会决定的重要的财务战略方案,必须经过集团公司审查批准,方能实施。主要包括:审查批准于公司的基本财务制度;审查批准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策方案;审查批准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审查批准子公司的增资方案;审查批准子公司的合并、分立、出租、出售和破产方案;审查批准子公司的重大筹资和投资行为以及其他对集团总体收益水平带来重大影响的财务行为等。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监督权,主要包括:执行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委派财务总监、定期检查其财务管理情况、定期对子公司经营业绩进行考评、监督其执行集团公司财务政策的情况;决定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的年薪和奖励等方式进行监督和控制。
2.2.2集团公司对合营、联营、参股公司的监督
集团公司作为这些企业的产权主体之一,有权通过委派代表进入这些企业的董事会、参加股东和董事会议、委派财务人员等形式,参与这些企业的财务战略决策的制定,及时了解其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状况,监控集团投资资产的安全性,。 2.2.3集团公司对所属分公司的监督
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是集团公司内部的一个非法人实体,不具有法人企业应享有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和财务治理权;虽然分公司具有相对独立的财务责任和财务利益,但分公司在资金、投资、资本运作、财务核算、成本管理、项目的考核兑现及财务负责人的任免等主要财务决策权均集中在集团公司。
2.2.4集团公司对直营项目的监督
项目作为履约主体,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符合集团公司项目管理手册的规定. 集团公司对项目的监督主要包含三个层次: 2.2.4.1项目自我监控:主要通过项目自身体制的完善来实施,在项目生产经营全过程中建立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的以防为主的监控机制,项目相关人员在处理业务时,要明确业务处理权限和应承担的责任,重要业务实行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审签制。 2.2.4.2集团公司对项目的财务核算和监督管理:通过实行集团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和核算制度,对项目履约过程进行监控,要求项目对收入和成本进行合理确认和计量。严格按照集团公司财务核算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保证核算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杜绝隐藏收入或有意虚增收入。防止将主营业务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
成本及期间费用合理确认。严格禁止人为加大成本、期间费用或隐藏成本、期间费用。防止由于核算方法的错误导致的成本、期间费用不实。正确划分成本与期间费用的核算界限。
项目财务部门归口管理项目现场经费并对日常费用开支过程实施审核监督和核算,费用开支严格控制在预算范围内。项目办理款项借用或费用报销时,应先送财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履行审批、报销手续。
工程项目采购或租赁的各种材料、设备,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其入库、消耗、退场资料及时送交财务部门,作为每月确认项目成本和支付资金的依据,并按季度会同财务部门进行实地盘点。
所有工程项目均应按照主要形象进度和年度进行成本分析。成本分析由项目财务部门在项目经理领导下牵头组织进行,其他有关部门应按会计核算的要求,全面、及时地提供相关分析材料,由项目财务部门审核、汇总后完成综合成本分析。 项目财务部门应按月编制会计报表,按月编报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并向项目经理报告财务状况。按月报告项目资金收支和经费使用情况。上述报告同时报送集团公司财务和审计部门,并独立报告财务监督情况。
2.2.4.3集团公司对项目的监督体系和激励机制,集团公司通过管理和监控程序对项目进行管理,通过考核兑现等激励机制鼓励其完成自身的经营和效益目标。集团公司财务部每半年对项目财务监督情况进行检查,并向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提交检查报告。对于在日常工作和例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集团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下达整改通知书。北京地区直营项目经理部财务部门的设立和职能建设,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区域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部财务部门的设立和职能建设,由区域公司财务总监提出方案,区域公司总经理审批决定。规模较小的项目,其财务部门的职能可由区域公司财务部门代为行使,但必须派驻财务代表。财务代表接受区域财务总监和项目经理的双重领导,在业务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2.2.5集团公司总部职能部门之间的监督
在集团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之间推行职务不相容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将授权批准
和执行业务职务相分离,业务经办与财产保管和会计记录业务相分离,会计核算和审核监督相分离,通过不同级别的授权批准制度,借助全面预算管理方式,构筑总部部门的财务监督管理体系。
3. 监督管理的内容
3.1对会计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会计从业人员必须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岗从业。建立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杜绝越权、侵权、强权及滥用职权的行为。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2对会计核算的监督管理
3.2.1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确保原始凭证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稽核会计对出纳工作进行检查和复核,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有责任、也有权不予办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对于复核中发现的错误及时纠正;通过对原始凭证审核、监督,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制止、纠正经济业务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会计数据的合法性。
3.2.2对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的监督
确保账簿记录和财务报告的真实、全面。严禁设置多账套,编制多套报表。设置多账套,编制多套报表是伪造、变造会计账簿、财务报告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禁账外设账,严禁私设“小金库”、随意毁灭账外会计账簿。严禁不及时记账、乱记账行为,避免造成核算不实,家底不清现象。 3.3对财产物资的监督 实行“使用单位管理,财务建立账卡,财务实施监督、定期实地盘点”的管理制度。各单位要做到账实、账款、账账相符,建立财产物资盘点工作流程和实地盘点制度,加强对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监督和管理。各单位要建立帐簿、款项和实物核查制度,保证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时反映各项财务款项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集团公司将采取不定期检查方式监督和检查各单位财产物资盘点情况。对于出现账实不符的问题,要引起各单位高度重视,工作小组要及时查明原因,对于非正常的资产盘盈、盘亏情况上报本单位领导小组,查明原因,做出妥善处理,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加强财产物资的资料管理,加强书面资产台账和资料的保护工作,加强重要资料的档案管理,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 3.4对财务收支的监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坚持原则,退回更正并要求完善审批手续。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规定不纳入本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4.监督的实施
4.1建立集团财务系统监督工作小组 集团公司成立财务监督工作小组,作为财务监督的工作机构,具体实施财务监督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地点设在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工作小组组长:张宝庆,副组长:张苏雯、李丽娜,成员:倪丽军、李淑红、姜瑞枫、戚志、张爱萍。
工作小组不定期的对财务系统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领导小组,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为财务监督提供有力保障,财务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单位的财务部。
4.2对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4.2.1建立财务系统职业道德监督
建立工作汇报检查制度,树立员工“自律自制”的道德意识。发挥榜样作用,培养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树立良好的学习意识和对下一环节工作负责的态度。建立系统内部与跨系统的有效沟通渠道,保障信息和知识的快速传递,解决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组织壁垒。培养员工全局观念,树立整体团队意识和公私分明的道德观念。 4.3完善系统内部监督
4.3.1通过完善组织机构的设置,明确岗位职责,实现相关职务分割,使岗位监督与流程控制相结合。
4.3.2通过轮岗与休假相结合的制度,实现相互监督与工作报告制度的完善。 4.3.3在系统内部实行不定期轮岗制度,通过岗位细则和移交说明,使各岗位员工随时保持可离岗状态,促进对工作的及时总结和实时盘点。 4.3.4通过不定期专项工作检查,实现外部监督
在系统内部通过抽查的方式不定期检查各岗位工作状态,通过各单位间的互查实现经验交流。通过跨系统的信息交换实现外部监督和有效沟通,扩大信息共享。 4.3.5通过定期盘点制度,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监督 通过建立强制性定期盘点制度,在财务系统内部强化岗位报告体系的建立。通过与相关业务系统联合盘点,促进信息沟通与交流,实现跨系统的相互监督,保障各项信息的真实完整。
4.3.6通过不断完善和推广述职制度,强化岗位绩效评价。
不断完善和坚持执行财务总监述职的内容和方式、方法,扩大交流和岗位绩效评价,以点代面促进集团财务监督和管理体制的实施. 4.4对专业工作流程的监督
通过NC核算系统的实施对各核算单位的工作流程实施监控。
建立集团内部统一的会计核算标准规范,解决各单位封闭核算带来的信息孤岛现象。利用NC系统网络化实时反映的特点,使各单位核算过程随时接受集团总部的监控。加快各单位之间因关联交易产生的信息校对效率。通过用户权限设置,强化岗位监督与相关工作环节的强制性分割,自觉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和即时监控。利用NC核算系统,强化各单位对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以及集团公司各项经济政策的落实执行情况。建立并完善NC会计报表系统,减少会计报告的人为调整因素,提高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利用NC报表系统的即时性特点,建立符合集团特色的项目管理统计台账系统,实现对各单位项目管理信息的即时监督。建立和完善财务数据分析反映系统,在统一核算规范的基础上,利用网络平台对各单位的综合财务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并进行横向、纵向对比,进行即时监督 4.5对经济事项的监督
4.5.1全面预算监督管理体系
在集团各单位设立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预算的编制和修订。通过全面预算的编制与责任目标的分解,明确管理责任和管理重点,将全部管理内容纳入预算管理,真正做到预算的全面覆盖与管理。
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作为全面预算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预算的过程监控、信息反馈和相关的考核管理。全面预算实行自下而上编报,自上而下下达的方式实行双向反馈,保障预算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预算指标进行调整,使预算的刚性与弹性相结合。通过预算指标的细化分解,实现经营管理由粗放向集约化方向改进。
制定全面预算的控制程序,设立预算监控预警系统,提高全面预算管理的强制性与严肃性。通过财务分析系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即时反馈,并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非正常情况进行监控,一方面使预算管理委员会查找预算编制过程中的漏洞,另一方面便于及时纠正管理
偏差,将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通过阶段性预算考核,协助预算指标管理单位和个人对预算超支、预算节余进行分析,对预算指标及时进行修订,使之缩短与实际情况之间的差距,杜绝浪费现象发生。
4.5.2日常过程监督管理
充分发挥财务部门在日常成本支出、费用报销等方面的监控作用,结合全面预算管理实施工作流程和预算管理的双向监控。合理规划组织机构设置,做到机构精简,权责明确。结合组织机构设置和权限划分,严格执行资金支出的审批程序,保障各项支出的合理、合法、合规。采取不定期检查方式监督和检查各单位财产物资盘点情况。对于出现账实不符的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工作小组要及时查明原因,对于非正常的资产盘盈盘亏上报本单位领导小组,查明原因,做出妥善处理,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人员应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罚。根据《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严格履行对会计基本档案资料的管理,设立财务档案归档、调阅、催缴制度,严守企业财务信息的对外保密性。各单位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部门内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4.5.3绩效监督管理
建立定期及不定期的财务大检查制度,通过对子公司及区域公司收入确认、成本费用列支、收益确认依据核实,保证经济效益的真实性。建立和完善财务数据分析反映系统,在统一核算规范的基础上,利用网络平台对各单位的综合财务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分析其对集团整体经营状况的影响程度,并进行横向、纵向对比,进行即时监督,为集团决策层提供参考依据。利用网络平台对各单位预算实施情况进行即时反映,监督集团预算目标的实现。利用分析系统数据采集的即时性,对各单位资金流动进行监控,对异常状况联合资金部、合约部、纪检检查部等相关部门进行专项审计。通过数据分析系统的建立,规范各单位财务负责人的工作重点,协助财务负责人寻找管理差距和管理漏洞。在各业务系统间,通过设立不同权限实施信息共享,做到业务信息之间的相互校验,进行横向监督。利用数据分析系统对各单位的绩效结果进行反馈,并通过财务负责人的年度述职对绩效结果进行成因分析和经验交流。
4.5.4外部会计监督系统
充分利用财政和税务、统计、政府审计及银行等政府会计监督。 充分利用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等进行社会监督。 5.责任追究
5.1及时反馈会计监督结果
通过会计监督的具体实施办法,查找归纳总结监督结果,反馈相关信息,以便及时处理本部门、本系统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5.2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强令会计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权,但涉及财务人员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和销毁会计资料、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都属于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不问具体行为人是谁,会计人员都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6.附则
6.1 解释权限
本《实施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6.2实施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