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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办公厅秘书接待会议处会议管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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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办公厅秘书接待会议处会议管理工作细则》和《办公厅秘书接待会议处公务接待工作细则》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司办通[2002]72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2.08.07 【实施日期】2002.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办公厅秘书接待会议处会议管理工作细则》和《办公厅秘书接

待会议处公务接待工作细则》的通知 (司办通〔2002〕72号 2002年8月7日)

办公厅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部机关会议管理工作和公务接待工作,根据《司法部会议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和《司法部关于部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暂行办法》,办公厅制定了《办公厅秘书接待会议处会议管理工作细则》、《办公厅秘书接待会议处公务接待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1 / 3

办公厅秘书接待会议处会议管理工作细则

一、根据《司法部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二、办公厅秘书接待会议处是司法部会议的管理和承办机构,负责有关会议工作的管理及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准备工作。 三、秘书接待会议处负责组织协调下列会议: (一)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 (二)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议; (三)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专项工作会议;

(四)司法部与其他部委联合召开的全国性会议; (五)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电视电话会议; (六)以司法部名义召开的部机关会议。 四、会议管理工作

会议实行计划管理和审核制度。

(一)每年度12月20日前,机关各司局提出下年度拟召开的会议,秘书接待会议处阅核后送办公厅领导阅批,经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列入司法部年度会议计划。 (二)计划外会议中以司法部名义召开的,须经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以机关司局名义召开的,须经主管部领导审签后送秘书接待会议处阅核。

(三)每季度末月20日前,将部领导和机关各司局下一季度主要会议、活动安排汇总后报办公厅。

(四)审核机关各司局报送的《会议计划单》,提出审核意见(会议计划单附后)。 (五)掌握年度会议计划执行情况。每年度1月底前,对上年度会议执行情况进行小结。 2 / 3

(六)对部领导出席的会议进行协调、备案。

五、会务工作

(一)商有关司局联系确定会议地点;

(二)协助办公厅领导联系邀请出席会议的中央领导事宜;

(三)会议由办公厅总值班室负责通知,并接收、汇总报名情况,秘书接待会议处编印会议指南;

(四)根据会议要求布置、检查会场; (五)制做会议证件,协助购置会议物品; (六)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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