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
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办发〔1995〕7号)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的通知(<95>国管财字第158号),现就总行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的登记和上交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为保持总行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各级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5〕7号文和〔1995〕国管财字第158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总行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不论价值大小,不分礼品类别,一律登记上交。 三、总行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外交往中(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对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有价证券、金银珠宝制品,不论价值数额大小,一律登记上交。
四、总行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因各种原因未能谢绝的其他礼品,参照市场价格一次合计价值人民币100元以上的(含100元),必须登记;200元以上的(含200元),必须登记上交。
一人一年之内收受礼品累计价值超过600元的,超过部分必须登记上交。
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上容易腐烂或不易存放的礼品,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受礼人可以先行处置,而后上报登记。
受礼人无法确认其价值的礼品,应填写礼品登记表,交本部处理。
五、需要登记、上交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连同礼品一并上交本部门。 六、上交礼品处理权限及程序:
颁布日期:1996-04-22 执行日期:199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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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价值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由各部级单位自行处理。 (二)价值在1000元以上以及礼金、有价证券、金银珠宝制品不论金额大小,一律由各部登记后连同礼品交由总行机关服务中心保管处理,并将礼品登记表抄送机关纪委。
(三)礼品处理后的资金转送总行机关服务中心计划财务部,列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管理,年终一并上交总行财会部。机关服务中心每半年要公布一次处理结果,并将处理结果报总行机关纪委备案。
七、本规定适用于总行机关各部室、各直属机构的各级工作人员。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1996.04.22,截至2021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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