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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规定闽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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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规定闽政办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8〕217 号

【发布日期】2008-12-21

【生效日期】2008-12-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

(闽政办〔2008〕217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经贸委修订的《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

省经贸委

(二○○八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2003〕100号)停止执行。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牲畜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置布局,加强牲畜定点屠宰工作,推进牲畜屠宰加工行业的健康发展,保证肉类食品的质量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 》和《 》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牲畜定点屠宰场,是指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设立的猪、牛、羊定点屠宰场和猪、牛、羊肉类生产加工企业的有关屠宰部分(以下简称屠宰场)。

本办法所称小型牲畜屠宰点是指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在边远乡村设立的、较为简易的猪、牛、羊屠宰场所(以下简称屠宰点)。

牲畜定点屠宰场和小型牲畜屠宰点合称牲畜定点屠宰场点(以下简称屠宰场点)。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三条第三条 屠宰场点的设置,必须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县城乡总体规划,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科学合理布局,实现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

第四条第四条 屠宰场的设置数量,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日均牲畜消费量1200头以上的较大城市市区可设屠宰场1~2个。屠宰场资质应当达到商务部《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标准(以下简称部颁标准)二星级以上。

(二)日均牲畜消费量1200头以下的城市市区和县城可各设屠宰场1个;距市区、县城20公里以外鲜肉需求量大的乡(镇)或工矿区可设置屠宰场1个。屠宰场资质应达到部颁标准一星级以上。

对只生产加工分割肉、冷却肉小包装产品,不销售白条肉、不从事代宰业务、年生产能力20万头以上、资质达到部颁标准三星级以上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的屠宰场,可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设置数量限制。

第五条第五条 牛、羊屠宰可在生猪屠宰场内附设牛、羊屠宰车间,也可专设屠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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