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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干部办公室使用标准政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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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党政机关干部办公室

使用标准政策解答

一、新调配办公室应该按照什么标准配备?可以在规定的标准上上浮30%吗?

答:依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第三条规定“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的要求,该标准是办公室配备的唯一标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4〕64号)规定职务变动后严格按照2014年标准配备,不允许标准上浮。

二、新配备的办公室属于老房子,本来就超标30%以内,可以继续使用吗?

答:关于老房新配导致超标的问题,对2014年11月以后配备的办公室,原房间超标30%以内的,虽然房子是老房子,但新人使用就是职务变动,超标就违反政策。因此必须严格按2014年标准配置使用。

三、办公室超标需要立即整改吗?超标30%以内的可以继续使用吗? 答:2014年标准第十一条规定“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此规定是办公用房配置的控制红线,因此,在2014年11月新标准印发后配置的办公用房超标的必须立即整改达标。

2014年11月新标准印发前任现任职务,长期使用现办

公室,未调整房间、未经过工程改造、无现成用房可调剂的,下列人员可暂不整改:

2.省级副职不超过54.6平方米(不计6平方米卫生间)。 3.省直机关正厅级不超过31.2平方米(不计6平方米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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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省直机关副处级不超过15.6平方米。

对于可暂不整改的办公室,国管局建议与其他应整改房间同步整改,一次性改造到位,避免问题遗留。

四、办公室已经整改过一次了,但是整改后超标30%以内,这种情况还需要再整改吗?

答:依据2014年标准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4〕64号)文件,超标办公室一般采取调换或合用的方式解决,必须采用工程改造方式进行整改的个别办公室,整改后必须符合2014年标准,仍然超标违反政策。

实际在2014年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中整改就应该达标,当时中办发〔2014〕64号文件要求是对办公室使用面积2014年标准较1999年标准上调幅度高于30%的立即按2014年标准整改达标,上调幅度低于30%的包括省级党政机关的正省、副省、正厅和副处超标30%以内可以暂时继续用,超标30%以上的需要立即整改。因此,按超标30%以内整改属于政策误读,很多地区和部门都存在按超标30%整改的问题,使目前工作面临二次改造、二次整改。

五、超标办公室没有房间可以调整,受房间格局限制整改困难,这种情况下可以不整改吗?1.省级正职不超过70.2平方米(不计6平方米卫生间)。答:如果只强调困难不整改,就变成了永远不整改,因为每任干部使用这个房间都会面临房间格局整改难这些问题,这与中央要求明显不符。以河南省在2015年中央巡视组回头看中对省领导(特别是人大政协比较多)超标30%问题的整改为例,不论是必须整改的还是符合规定暂不整改的,省里全部整改到位。因此,对超标办公室的整改要积极行动想办法,不能只强调困难,不落实政策。

六、有哪些领导可以配备休息室?有哪些领导可以配备卫生间?休息室和卫生间是否算面积?如果休息室和卫生间与领导干部办公室不走同一个门还要算面积吗?

答:根据2014年标准第十一条注3、注4规定,可以配备休息室的是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可以配备卫生间的是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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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休息室和卫生间都要计入办公室使用面积。

对休息室和卫生间不走同一个门的,只要现场检查发现领导干部个人用品,就可以确认房间属于个人使用,也必须算在领导干部办公室面积里。

七、配有秘书的领导干部办公室,设有和秘书房间相连的门,这种情况下领导干部办公室是否需要单独有门?

答:针对领导办公室与秘书房间相连,从秘书办公室进出的问题,要求是领导单独有门,在此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保留与秘书房间相连的门。

八、办公室整改后有独立走廊,这种走廊算在办公室面积里吗? 答:按照“以门为界”的原则,对领导干部办公室整改

后隔断出有独立走廊的,只要走廊在门里就要计入领导办公室面积。对领导干部用于进出秘书办公室的走廊,如果秘书单独有门,可以不通过该走廊通往外界,该走廊面积还是要计入领导办公室面积。

九、办公室整改后有整面壁柜,这种壁柜算在办公室面积里吗? 答:这种情况在壁柜外侧测量不允许,在中办督查工作中壁柜内的面积都是计入总面积,理由是个人使用了该部分面积。

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会受到什么处分?

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十一、领导干部退休后腾退办公室有期限要求吗?到协会任职或承担专项任务办公室怎样安排?

答:依据中办〔2014〕64号文件要求,现职领导干部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原单位办公用房2个月内腾退。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兼任职务的,兼职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领导干部离退休后经组织批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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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等单位任职的,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需参照2014年标准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办公用房2个月内腾退。领导干部离退休后承担中央或省部级单位批准的专项任务时,须先按规定将原单位办公用房予以腾退。承担专项任务期间,由专项任务承接单位提供临时办公用房,专项任务结束后2个月内腾退。十二、领导干部兼任职务的可以配两处办公室吗?如果可以需要履行哪些审批手续?

答:中办发〔2013〕17号文件规定“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因此原则上,领导干部兼任职务的不允许配备两处办公室。

根据《贯彻落实中办发〔2013〕17号文件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白头文件〔2013〕-22)规定“确因工作需要另行安排办公用房的,需严格审批后,由领导干部兼职单位提供小于标准面积的适当工作用房。其中,省区市主要负责同志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批;其他相关负责同志由省区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各地市和各厅局级以下单位参照执行”。因此,确因工作需要另行安排办公用房的特殊情况,必须先按程序申报审批,待批准后才能设立小于标准面积的兼职办公室。

十三、省直厅局所属的处级单位、科级单位办公室面积标准如何执行?市直处局所属的科级单位办公室面积标准如何执行?

答:依据2014年标准第十一条注2,省级机关处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正处级24平方米,副处级18平方米,处级以下9平方米标准执行。省级机关科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正科级18平方米,副科级12平方米,科级以下9平方米标准执行。市级机关科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正科级18平方米,副科级12平方米,科级以下9平方米标准执行。

十四、省级机关副厅级、副处级单位的副职办公室面积

标准如何执行?市级机关副处级单位的副职办公室面积标准如何执行? 答:依据2014年标准第十一条注1,省级机关副厅级单位副职按不超过24平方米标准执行。省级机关副处级单位副职、市级机关副处级单位副职都是按不超过18平方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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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事业单位的有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是否可对应标准配置办公室? 答:依据2014年标准办公室配置是按职务和级别,没有按职称配置办公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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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干部办公室使用标准政策解

xx党政机关干部办公室使用标准政策解答一、新调配办公室应该按照什么标准配备?可以在规定的标准上上浮30%吗?答:依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第三条规定“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的要求,该标准是办公室配备的唯一标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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