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相关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教学字[2017]2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7.10.16 【实施日期】2017.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相关工作的通知
(鲁教学字〔2017〕23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维护高等学校办学秩序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规定》 )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各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学校)要按照《规定》 要求,严格审核转学条件。转出及转入学校均需审核学生转学理由是否正当、证据是否充分,转入学校还需重点审核学生本人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的相关要求。 1 / 2
二、规范转学工作程序。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转入学校认为符合《规定》 及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履行公示程序后,可以转入。学校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信网学籍变动手续。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并协助联系符合转入条件的学校;符合条件且有培养能力的学校不得无故拒绝接收。
三、认真履行备案手续。在学生转学完成3个月内,转入学校要将转学的相关材料报我厅备案;跨省转出的,我厅不再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学生本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见附件),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在同一生源地录取分数线(含艺体类等专业成绩录取分数线),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纪要等;对于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而转学的,还应包括转出学校相关证明,学生参军、退役或休学等的相关证明。
四、严肃转学工作纪律。学校是学生转学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校出现的违规转学行为负主体责任。各学校要按照《规定》 精神,建立健全转学工作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我厅也将加强对转学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对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