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关于颁发《煤炭行业科研创新成果
验收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中煤协会[2001]38号 颁布日期:
2001-11-15 执行日期:2001-11-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煤炭行业科研创新成果的验收鉴定工作,适应机构改革的新形势,规范煤炭科技成果管理,进一步加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力度,我协会组织行业专家制订了《煤炭行业科研创新成果验收鉴定办法(试行)》,现颁发执行,请各单位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2001年11月15日
煤炭行业科研创新成果验收鉴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加强煤炭行业科研创新成果的验收鉴定工作,正确判别成果的质量水平,加速其推广和转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创新成果验收鉴定是指行业综合性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研创新成果进行全面审查、评价技术水平及市场前景,社会及经济效益,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创新成果”是指科学研究机构、企业、学校及学术团体和个人完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理论、新产品、新材料。
第四条科研创新成果的验收鉴定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注重质量的原则,保证验收鉴定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公正性。
第五条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代表煤炭行业,统一归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煤炭行业科研创新成果的验收鉴定工作。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组织验收鉴定的科研创新成果将作为参加“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评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验收鉴定范围第六条煤炭行业或其它行业科学研究机构、学校、企业、学术团体和个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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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在煤炭行业中具有独创性、新颖性、适用性,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的新技术、新理论、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
第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法规、政策,对社会公共利益,或对资源和环境造成危害的,不受理验收鉴定申请。
第三章验收鉴定内容第八条审查验收鉴定资料是否齐全,检验和测试数据是否准确、可靠,采用的标准是否合理,鉴定大纲是否符合要求。
第九条评价成果技术水平,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第十条评价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广应用前景。
第十一条评价成果完成单位推广应用的技术、装备、经济、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成果不足与问题改进意见或建议。
第四章验收鉴定程序第十三条需要验收鉴定的科研创新成果,由完成单位或个人向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提出书面验收鉴定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验收鉴定的成果,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并有相应的试验或检测数据、证书。 (二) 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三) 有省级或国家认定的技术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第十五条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在30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验收鉴定申请。对已受理的申请,确定验收鉴定形式,组织专家或指定有关单位主持验收鉴定。
第十六条已获专家评审通过的成果或验收鉴定结论,由专家组验收鉴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章。组织验收鉴定单位和主持验收鉴定单位应对验收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签署具体意见。获通过鉴定的成果,组织单位应在十五天之内颁发《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或《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第十七条未能通过验收鉴定委员会专家评审的成果,未获组织或主持单位同意的成果,由组织或主持单位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五章验收鉴定组织第十八条
(一)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受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等政府的委托,负责主持国家经贸委、科技部立项的煤炭行业项目成果验收鉴定; (二)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负责组织煤炭行业新技术、新理论、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成果验收鉴定。
第十九条成果验收鉴定有三种形式,检测验收鉴定,会议验收鉴定,函审验收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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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检测验收鉴定: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检测性能指标等方式,对成果进行评价; (二) 会议验收鉴定: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成果做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做出评价的应采取会议验收鉴定。
(三) 函审验收鉴定:由同行专家通过验收鉴定资料对成果做出书面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不需要进行答辩即可做出评价结论的成果,可以采用此形式。
第二十条检验、测试必须由国家或行业认证的单位进行,并出具检测报告;工业性试验应按规定进行,并出具工业性试验报告。
第二十一条检测验收鉴定时,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和主持验收鉴定单位可以会同检测单位聘请3----5位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二十二条会议验收鉴定由组织或主持单位聘请同行专家7--15人组成验收鉴定委员会,验收鉴定委员会推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验收鉴定结论必须经验收鉴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到会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函审验收鉴定由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5--9人组成, 验收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专家四分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第二十四条聘请的专家应具备以上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 对被验收鉴定的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该领域国内外发展状况。
(三)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下列人员一般不参加验收鉴定委员会 (一) 直接参与被验收鉴定成果的开发研究人员。 (二) 被验收鉴定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 (三) 任务下达单位或委托单位的人员。
第六章职责及权利第二十六条参加验收鉴定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认真研究鉴定资料,对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对验收鉴定结论表示赞成或反对意见,并对自己提出的意见负责。
第二十七条参加验收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被鉴定成果的技术秘密。
第二十八条参加验收鉴定的专家应独立对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有权要求: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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