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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畜血制品(羊血豆腐)(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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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TYY 0005S-2018

食用畜血制品(羊血豆腐)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畜血制品(羊血豆腐)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羊血为原料,辅以水、食用盐、食品添加剂(卡拉胶、柠檬酸钠)等配料,经过滤、配料、搅拌、脱气灌装、灭菌等工艺而制成的食用畜血制品(羊血豆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 GB 1886.1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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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原料

3.1.1.1 羊血:应是来自于非疫区,屠宰前的活畜应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验合格,屠宰后经卫生采集无污染的新鲜羊血,并符合 GB 2707 的规定。采血时应对采血工具容器进行消毒,采血过程注意清洁卫生,防止原料血在采集过程中受到污染。 3.1.2 辅料

3.1.2.1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3.1.2.2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的规定。 3.1.2.3 卡拉胶:应符合 GB 1886.169 的规定。 3.1.2.3 柠檬酸钠:应符合 GB 1886.25 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色泽 滋味、气味 形态 杂质 要 求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嗅。 呈凝固状,有弹性,允许有气孔。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检验方法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外观、色泽、有无杂质,嗅气味,并根据食用方法品尝其滋味。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水分,g/100g ≤ -食用盐(以Cl计),% ≤ 蛋白质,g/100g ≥ 指 标 90 4 6 检验方法 GB 5009.3 GB 5009.44 GB 5009.5 3.4 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有害物质限量指标 项 目 总砷(以As计),mg/kg ≤ 铅(以Pb计),mg/kg ≤ 镉(以Cd计),mg/kg ≤ 汞(以Hg计),mg/kg ≤ 铬(以Cr计),mg/kg ≤ N -二甲基亚硝胺,μg/kg ≤ 指 标 0.5 0.2 0.1 0.05 1.0 3.0 检验方法 GB 5009.11 GB 5009.12 GB 5009.15 GB 5009.17 GB 5009.123 GB 5009.26 3.5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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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微生物限量指标

项 目 菌落总数,CFU/g 大肠菌群,CFU/g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沙门氏菌,CFU/g 单核增生李斯特菌,CFU/g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 n c m M 5 2 1000 10000 5 2 10 100 5 1 100 1000 5 0 0 - 0 - 5 0 检验方法 GB 4789.2 GB 4789.3第二法 GB 4789.10第二法 GB 4789.4 GB 4789.30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3.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有关规定。卡拉胶、柠檬酸钠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15盒,10盒用于检验,5盒留样。 6.3 出厂检验

6.3.1 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 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食用盐、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为每批必检项目。 6.4 型式检验

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 新产品投入生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6全部项目。 6.5 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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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畜血制品(羊血豆腐)(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ZTYY0005S-2018食用畜血制品(羊血豆腐)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用畜血制品(羊血豆腐)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羊血为原料,辅以水、食用盐、食品添加剂(卡拉胶、柠檬酸钠)等配料,经过滤、配料、搅拌、脱气灌装、灭菌等工艺而制成的食用畜血制品(羊血豆腐)。2规范性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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