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区属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哈政办发[2004]13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10.11 【实施日期】2004.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政办发(2004)13号文件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区属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4]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十一日 1 /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切实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所属原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除外,下同)均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 哈尔滨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承办市、区所属原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统筹范围内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四条 原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有关规定,于本办法施行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 原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统筹基金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的原则筹集,缴费率为工作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30%,其中单位负担22%、个人负担8%。
(一)本办法施行前已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享受的养老金由同级财政按离退休费实 2 / 3
际数额直接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二)本办法施行后退休(职)人员按新制度,财政不再负担退休费,应享受的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