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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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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15 【实施日期】2015.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74号)

《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已经2015年6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2015年7月15日

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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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民委员会代行管理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业务的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监察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的领导,并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等基础工作,完善财务民主监督机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乡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务会计管理的,其财务信息应当及时反馈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审计人员履行审计职责时,应当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不得向被审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2 / 3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审计人员队伍的思想、业务、作风建设。审计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 审计范围与职责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审计: (一)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会计资料的完整、真实、规范、合法性;

(三)承包金、租金、利息、征地补偿费等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债权债务情况;

(五)“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建设工程的预算和决算;

(七)政府部门拨付涉农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八)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九)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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