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社会学死亡和迁移讲义
人口社会学第六讲:死亡(1) 一( 死亡的统计
1(死亡的判定:生命的终结就是死亡,但是对于死亡时间的判定并不简单,就如同一个生命开始时间的判定也不一致(是从怀孕开始,还是从分娩出生开始)。一般把心脏跳动、呼吸作为生命的基本特征,把心脏停止跳动(没有脉搏)和呼吸停止作为生命终结的表现。但是,现在也出现了“脑死亡”的概念,把大脑系统的永久性破坏(即使还有心跳和呼吸)判定为“脑死亡”(“植物人”在这个意义上也没有生命)。
2(死亡的申报制度:死亡发生后,按照政府制度需要由有关部门(医院、公安部门、行政部门)开具死亡证明,说明死亡者身份、死亡地点、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在一些国家采取“属地”申报制度,即由死亡发生地点的有关部门申报和统计。我国和另一些国家采取“属人(属籍)”申报制度,即由死者户籍所在地的有关部门申报和统计。
3. 死亡统计指标:
(1)粗死亡率(Crude death rate):
粗死亡率 = 该地该年死亡人数/该地该年平均人数×1000‰;
CDR一般在6-35‰水平,高于20‰属于高死亡率。中国1999年粗死亡率为15.2‰;
cific death rate): (2)年龄别死亡率(age-spe
年龄别死亡率= 该地该年某年龄组死亡人数/该地该年某年龄组平均人数×1000‰; (图示:14-18岁组死亡率最低,40岁后逐步升高,55-60岁后加速升高; 不同国家的比较可以清楚地显示社会经济、医疗卫生发展水平)
(3)婴儿死亡率(infant mortality rate):
婴儿死亡率=该地该年未满周岁婴儿死亡数/该地该年活产未满周岁婴儿数×1000‰; 但分母与分子可能不完全是同一批人(李若建,1992:111)。
(4)新生儿死亡率(neo-natal mortality rate):(“新生儿”定义各国不同,中国为“未满月”) 新生儿死亡率 = 新生儿死亡数/活产人数×1000‰;
(5)死因死亡率(cause-specific death rate):某种死因在该年该地所有死亡人数中的比例;如孕产妇死亡率=孕产妇死亡数/活产婴儿数×100,000‰;
(6)标准化死亡率(standardized mortality rate):
标准化死亡率 =(年龄别死亡率×标准人口相应年龄组的比例)之和; 考虑到各人口在年龄结构上的差异,进行“标准化”(以相比较中的一个人口或者各人口统一的平均年龄构成为“标准”)以便进行相互比较;
(7)平均死亡年龄(某一时期全体死亡者的平均年龄)。 4(死亡的群体差异:
(1)年龄组差异:婴儿高死亡率,青少年低死亡率,中年之后死亡率递增; (2)性别差异:各年龄组,女性死亡率都低于男性(反映在出生预期寿命的差别上);
(3)城乡差异:城市与乡村在行业、职业结构,收入水平与消费模式上存在明显差别,
(4)社会阶层差异:穷人死亡率高,富人人死亡率低(消费、医疗条件); (5)教育水平差异:受到较多教育的人死亡率低,没有受过教育的人死亡率高; 平时的健康常识、护理知识,生病时就医的知识;(教育高的人一般收入高);
(6)地区差异:自然生态因素(高原、寒带、气候恶劣地区,健康差,死亡率高); 基础设施因素(交通不发达、人口稀少地区,医疗条件差,死亡率高); 社会发展水平(穷国、富国的生活水准、医疗条件差,死亡率高);
二(
生命表和出生预期寿命
1( 生命表:根据一个人口在某一个年度统计的各年龄别死亡率编制而成,并假设该年度各年龄别死亡率在前后各年度保持稳定不变,换言之,以各年龄组在某一年的死亡率来代表每一代人在各个年龄阶段的死亡率。在社会-经济-卫生条件稳定的社会,这种假设基本上符合实际情况,但在社会-经济-收入-卫生医疗条件有明显变化的社会,这一假设可能与实际情况距离很大。
美国根据1959-1961年统计结果编制的简化(5年组)生命表
NLx = lx+1 ×5 + ndx ×2.55; Tx = Tx+1 + Lx; (Shryock, Siegel and Associates,
1976:253)
2( 生命表方法在其他人口专题研究中的使用:
死亡研究(把死亡看作是人们从“存活”人口组的退出); 婚姻研究(把结婚看作退出“单身”人口组);
迁移研究(把迁出看作退出“本地”人口组); (结婚后仍然存在变数(离异、丧偶、再婚),迁出后仍然可能迁回。) 3( 出生预期寿命:
即生命表中第一行0岁时“存留寿命”。一个人口所统计出来的出生预期寿命可以与其他人口进行横向比较和自身历史上的出生预期寿命的水平进行纵向比较。
中国的平均预期寿命:1957年57岁;1965年62岁;1980年68岁,1990年69岁。 出生预期寿命的性别差异:中国1990年男性66.85岁,女性68.55岁(差1.7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