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 政 部
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
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工字[1995]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 局、直属机构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根据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 地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及清产核资的有关政策规定,从1994年起,对国有企业使 用的国有土地进行清查、估价。现对土地估价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土地估价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在弄清权属、界线和面积等基本情况 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土地估价技术标准进行,并按规定程序予以确认、批 复。
二、对于企业过去已作为固定资产单独入帐的土地,估价后,应按确认、批复的 价值调整帐面价值,并按调整后的帐面价值单独入帐,不计提折旧,调整后的土地帐 面价值高于原帐面价值部分,经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国家投 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三、对于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企业应按确认、批复后的价值, 经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固定资产处理,同时增加国家资本 公积金。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在估价入帐后,应在固定资产中单独反映,不计提 折旧。
四、以出让方式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受让价格低于所在地土地基准价的土 地,估价后,在备查簿上进行反映,其土地使用权帐面原值不作调整。
五、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或入股举办国内联营、股份制企业,其土地未经 评估确认或原合同确认作价明显偏低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投资人同意,可对该 土地进行估价。估价后由企业设备查簿单独反映,暂不调整帐务。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5年10月8日
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
土地估价入帐价值标准问题的通知
财工字[19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 局、各直属机构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最近,一些地方来电询问,财工字[1995] 108号《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 估价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与财清字[1995]14号《关于认真抓紧做好清产核资中土地 清查估价工作的紧急通知》在土地估价入帐的处理上不尽一致,要求予以解答。经研 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土地估价结果的确认批复按财清字[1995]1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按基准价格 的50%确认批复;企业土地估价批复确认后如何入帐及其财务处理,按财工字 [1995] 108号文件执行。对于过去已作为固定资产单独入帐的土地,如按基准价格50%确认批 复价值低于原帐面价值的,企业土地原帐面价值不作调整。
199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