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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试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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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论文摘要 犯罪记录作为具有标签性质的记录成为未成年人犯罪后终身要背负的“污点”,这使在未来的学习、就业等方面存在歧视性的待遇。2012年3月14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大意义。本文试通过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法律确立过程及内容,逐渐探究该制度的意义及存在的困境和提出解决困境的良好方法和设想。

论文关键词 犯罪记录 封存制度 未成年人权益

犯罪记录是指对曾经被宣告犯有罪行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事实的记录,即前科。犯罪记录制度的设立有一定的合理性,对于有前科之人再犯罪,是罪犯的污点和耻辱,在一定的时间及条件下从重处罚,可以弥补前罪刑罚之不足,消除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对于刑法上所讲的一般预防来说有威慑和警醒的功能,同时对于特殊预防来说有心理上的制约作用,使其因被处罚过畏惧处罚而尽可能地不再犯罪。 犯罪记录也会带来不合理的一面,那就是在未成年犯罪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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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带来一系列不利后果和影响,犯罪后刑罚执行完毕,但对其在教育、就业等生活和工作的各个方面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故此,研究一种犯罪记录消灭或是封存的制度,就不仅是未成年人司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举措。

一、联合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国际准则及其他国家立法规定与启发及我国该制度的的探讨过程及法律确立

(一)联合国制定的国际法指明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如何处理的方向

从国际上看,联合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未成年人司法和待遇的国际准则,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民权利公约》)中特别设有关于未成年人案件程序的规定,并且制定了主要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则》(以下简称《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以下简称《利雅得准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以下简称《东京规则》)。这些重要国际文件中考虑到了未成年人犯罪自身的特点,进一步促进未成年犯罪人回归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处理确定了态度与要求。豎未成年犯刑事诉讼的各阶段以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建立起未成年犯罪记录的封存或是消灭制度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使得“罪犯”之身份予以明确,从而遭到不应有的歧视与待遇。这样无疑将影响今后任何时间段的发展,迫使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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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自弃,进而作出不良行为。这实际上就确定了要平等对待未成年犯罪者,不能让其插上罪犯的标签,犯罪记录予以消灭的必然性,或者起码要不得随意查阅予以封存。

(二)许多国家也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保密或是消灭等方面作了特别规定,对我们了解该项制度的外国立法例提供了详细的资料

在德国《青少年刑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被判刑少年的行为无可挑剔,证实已具备正派品行时,法官可依其职权,或者被判少年、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宣布消除其前科记录。”还有俄罗斯《刑法典》第九十五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在英国更是有《前科消灭法》这种专门前科消灭制度的法规。日本《少年法》第六十条规定未成年人执法刑罚完毕后在将来会被当做未受过刑罚处分。这些专注于遵循国际

(三)摸索与尝试经验为我国法律制定确立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法律在实践的基础上制订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我国一开始就确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是要封存而非要消灭,这点与有些国家司法思维是不同的。犯罪记录封存是一种相对保护制度,而犯罪记录消灭是一种绝对保护制度。我国刑法对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报告义务。一方面说明对未成年人犯罪者有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确保在未来的就业、教育上对自己之前的污点不予告知于他人的法定权利,为了刑诉法的修改提供了实体法保证;另一方面也能看到,法律没有规定前科有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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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不存在的情况出现。就此而言,“封存”才是现有法律环境下的良好制度,这点也是在司法实践探讨中有所体现。一是在法院方面:1994年,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区法院通过采用“淡化前科”的做法力求把“前科”对未成年人未来带来的影响淡化。2004年初,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区法院推出了《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办法实行方案》。该方案明确对犯罪前科消灭的范围、考察期限、主体等。2008年山东省青岛市某区法院试行犯罪档案专门管理及保密制度。二是检察院方面:2006年上海市检察院在两级检察机关推行“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这些都是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及确立针对挽救、感化、教育未成年犯罪人特别制度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2012年3月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随后最高检、最高法公布了司法解释对该制度予以细化的规定。

二、确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意义非凡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制度,就是较好的解决了未成年人的顾虑,使其铭记教训,有勇气展望未来规划自己的道路。主要的意义有以下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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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更是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让我们先看看一组数据:从2010年至2012年,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科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处五年以上(包括五年)有期徒刑的人数与起诉的人数情况为:2010年起诉47人,10人被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抢劫罪7人、盗窃罪1人、强奸罪1人;2011年起诉76人,9人被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抢劫罪3人、盗窃罪1人、强奸罪4人、聚众斗殴罪1人;2012年起诉101人,2人被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抢劫罪1人、强奸罪1人。

从该组数据可以看出,三年来虽然起诉人数有所增加,但被判处五年以上较重处罚的人数在逐年大幅度下降,并且在案由上,主要集中有可能涉及加重情节、涉案起数多的抢劫罪、存在多人轮奸等严重行为的强奸罪上,而其他犯罪较少。从法理意义上看,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刑罚的功能更是侧重于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强化刑罚对未成年人的改造功能。如果过多的强调刑罚处罚的一般功能,最终这些未成年犯罪人最后将成为成年犯罪人的生力军,给社会安全带来十分大的压力和责任。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确立充分体现出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贯所坚持的挽救、感化、教育方针,把未成年人作为特殊保护群体而非一味的去追求刑罚处罚。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正是要巩固和增强之前刑罚所取得的改造效果,保证刑罚改造、感化功能的有效实现。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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