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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主要从工作质量、 工作效率、 廉洁奉公、 团结协作四个方面进行考评。
三、 考评工作要坚持客观、 公正、 公开、 民主的原则, 力求事实求是地反映每位干部职工的医德医风表现。
四、 考评结果分为高尚、 良好、 合格、 低劣四个等次。 五、 医德医风考评每年进行一次, 由医院纪检监察室统一组织。考评结果存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
六、 医德医风考评结果与考评对象的聘任、 晋职、 晋升、 评优等挂钩。每年对考评为医德高尚者予以奖励; 对考评为医德低劣者, 取消下一年度评优晋升晋级资格。
医院纠风工作处理程序
一、 认真登记。接到来信、 来访及举报后, 应立即认真填写纠风举报记录本。分类转交各有关部门查处。属医疗质量问题转交医务科查处; 属价格及收费问题转交财务科查处; 属医德医风问题由纠风办负责查处。
二、 及时呈批。对受理的举报事件及了解过程及时呈送分管领导批阅。
三、 调查处理。及时与相关科室主任及护士长联系调查、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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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落实相关问题, 督促相关科室拿出书面意见。及时将调查结果呈报院领导。具体处理按照医院有关制度进行。
四、 信息反馈。坚持事事有答复、 件件有落实。做到一般问题( 如药费、 服务态度等) 在三天内给予答复, 违纪问题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答复期限, 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举报人。
五、 奖罚并举。在处罚违规违纪人员的同时, 对举报者给予一定奖励。
廉洁行医八条规定
根据国家卫生部、 省卫生厅关于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工作要求, 特制定廉洁行医规定:
一、 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以各种名义相送的”红包”、 物品和宴请。
二、 医务人员不准接受药品、 试剂、 医疗器械等生产、 销售者的回扣、 提成和其它不正当利益。
三、 医务人员不准经过介绍病人到其它单位检查、 治疗或购买药品、 医疗器械而收取回扣、 提成。
四、 全院各科室不准实行药品、 仪器检查、 化验检查及其它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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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全院各科室的一切财务收支应由医院财务科统一管理, 不准科室设立”小金库”。
六、 全院各科室和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 自立、 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七、 不准违反国家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规定, 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 合理使用。
八、 医务人员不准使用假劣药品, 或生产、 销售、 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处罚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有效治理医药购销和医疗活动中的不正之风, 建立完善防控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根据省卫生厅和县卫生局的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中的红包、 回扣, 是指医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在药品、 器械、 卫生材料、 物资购销、 基建和设备采购等活动中, 非法收受的现金、 有价证券、 贵重物品、 支付凭证和吃请等; 在医务活动中收取的临床促销费、 开单提成费、 处方费、 宣传费、 转诊费等; 接受药械商为医务人员提供的免费旅游、 招待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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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未经医院批准的学术活动; 为药品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进行处方统计, 提供药品、 器械、 材料使用情况及数量, 收取的开单费、 统方费、 提成等不正当利益。
第二条 严禁医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红包或回扣, 如经查实有以上行为, 除责令收受者如数退还非法所得外, 同时给予以下处理:
1、 处以当事人所收红包或回扣5—10倍罚款。
2、 责令当事人做出深刻检查, 同时处以全院通报批评, 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和职称晋升资格, 当年医德考评为低劣。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 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 吊销处方权、 直至吊销执业资格证等处罚; 当事人是中层干部的, 同时按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当事人是党员的, 同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列》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 当事人属于临时合同人员的予以解聘, 属于进修和实习人员的辞退。
5、 因患者或代理商执意相送, 当时难以谢绝者, 必须在24小时内退还或上缴医院纪检监察室处理, 逾期不缴按收受红包、 回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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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人收受红包、 回扣或其它非法所得者, 扣所在科室当月综合考评医德医风分值10分, 取消该科室和科主任年终评优资格, 同时追究科室主任管理责任。
7、 科室集体收受回扣或私分药品、 器械进科费等, 一经查实, 除没收非法所得外, 扣所在科室当月综合考评医德医风20分, 取消该科室、 科主任和其它当事人年终评优资格, 同时追究科室主任管理责任。
8、 收受回扣、 红包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药剂科、 、 总务科( 设备科) 、 项目办等行政科室为主管药品经销、 设备采购和工程项目等业务的职能部门, 负责接待并洽谈有关业务。严禁其它科室或个人私自接待药品经销、 设备采购和工程项目的业务代表, 一经查实, 对当事人处以全院通报批评、 扣所在科室医德医风分值20分等处罚。
第四条 严禁医药代表在诊室或病区进行任何形式的促销活动, 严禁医院工作人员收受药品经销商以任何形式给予的开单费、 统方费、 提成等, 一经查实, 按以下条款处理:
1、 立即停用该药品, 责任及经济损失由违规商家承担, 同时对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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