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程度分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QB/T 1999-1994 耐湿热3 性 求 QB/T 1999-1994 耐污染4 性 求 翘曲5 (地部) QB/T 1999-1994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QB/T 1999-1994 6 跌落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7 8 量 高锰酸GB 9 钾消耗量 10 甲醛单GB 4806.6-2016 强制性 GB ● GB 4806.7-2016 强制性 31604.2-2016 ● 感官 总迁移GB 4806.7-2016 强制性 31604.8-2016 GB 4806.7-2016 强制性 GB 4806.7-2016 ● GB ● 推荐性 QB/T 1999-1994 ● 推荐性 QB/T 1999-1994 ● 产品明示质量要推荐性 QB/T 1999-1994 ● 产品明示质量要推荐性 QB/T 1999-1994 ● 强制性/检测方法 推荐性 A类a B类b 类 重要程度分序号 检验项目 体迁移量 重金属GB 11 (以Pb计) 脱色试12 验(65%乙醇) 脱色试13 验(浸泡液) 脱色试验(冷GB 14 餐油或无色油脂) 三聚氰15 胺单体迁移量 GB4806.7-2016 31604.15-2016 强制性 GB ● 强制性 31604.7-2016 ● GB4806.7-2016 GB4806.7-2016 GB 强制性 31604.7-2016 ● GB4806.7-2016 GB 强制性 31604.7-2016 ● GB 4806.7-2016 强制性 31604.9-2016 ●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检测方法 推荐性 A类a B类b 31604.48-2016 类
注:a极重要质量项目,b重要质量项目。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的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 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9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
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9.3甲醛单体迁移量项目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9.4企业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向原承检机构提出异议,并在本次任务承检机构范围内选择其他承检机构进行复检,并以复检结果为准。
10 附则
本细则编制单位: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