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前期物业管理
招投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沪房地资物[2004]39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4.08.06 【实施日期】2004.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房地资物[2004]399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
现将《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四年八月六日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若干规定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 1 / 3
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与完善物业管理招投标行为,结合本市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现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作出如下规定:
一、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主管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通过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核准
(一)投标人少于3人的认定在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投标人少于3人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可持招标文件,招标、投标过程的情况书面说明以及相应证明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申请。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的7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予核准申请。
(二)住宅规模的认定住宅建设规模小于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可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的项目开发建设批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申请。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的7日内,依照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情况予以核实,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予核准申请。
三、招投标工作的完成时限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标人按照下述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1)新建商品住房预售的,应在申领预售许可证前完成;
(2)新建商品住房出售的,应在办理新建商品住房初始登记前完成; (3)非出售的新建住宅物业,一般在交付使用前完成;
(4)已交付使用的住宅物业,一般在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或解除前2个月完成。 2 / 3
四、关于招标的相关事项
(一) 招标工作的组织实施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招标人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招标人是物业建设单位或相关物业产权人的,其法人代表(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招标工作小组;
(2)与招标物业相适应的经济、技术或管理类专业人员占招标工作小组成员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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