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七十二
条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侵占、毁坏水工程及有关设施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法第41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是管理水资源、防治洪涝灾害的基础设施。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本法第43条第4款规定:“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水工程的安全和平稳运行是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证。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将使水工程的功能降低或者丧失,不仅会带来经济损失,如果使堤坝、护岸等具有防洪抗汛功能的水工程造成损毁,还会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 二、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本条规定的两种违法行为之一,即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或者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的,就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 (一)刑事法律责任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
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