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1.03.28 【实施日期】2011.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州(地、市)、县国土资源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积极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厅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经2011年第2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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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积极服务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提高用地预审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二条 建设项目分为审批、核准、备案三种类型。建设单位在申请用地预审时,需在申请文件中注明项目的申报类型。
(一)审批项目。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由建设用地单位向项目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二)核准项目。在建设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用地单位向核准项目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三)备案项目。在建设项目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用地单位向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农村宅基地,城镇建设规划区内实施招标、拍卖、挂牌的房地产开发,用地规模不增加、用途未发生变化及土地使用权人不改变的在原址上进行改建,地下管网建设项目不进行用地预审。确需进行用地预审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州(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预审。 2 / 6
第三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一)由县(市、行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预审的,项目业主(单位)直接向县(市、行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预审申请,经县(市、行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由州(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预审的,项目业主(单位)向州(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预审申请,项目所在地的县(市、行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州(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预审的,项目业主(单位)向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预审申请,项目所在地的县(市、行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应当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预审的生态移民安置、农牧民定居、农村人畜饮水安全、35KV以下农村电网升级改造等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州(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需抄送同级的发展改革、建设、环保、统计等部门。同时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3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