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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天津市湿地生态保护政策的几点思考
作者:刘杉 王景利 张景新 李博然 王奉妘 刘长伟 王小举 杨川 高海建 来源:《天津农业科学》2018年第10期
摘 要:通过对天津湿地资源和湿地生态保护工作现状的调查研究,分析了天津市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政策的意义,提出了完善天津市湿地生态保护政策的几点思路。 关键词:湿地; 生态保护;天津
中图分类号:S156.8 文献标识码:A DOI 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8.10.019 Abstract: 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and research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wetland resources and wetland ecological protection in Tianjin, the significance of establishing the wetland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policy in our city was analyzed, and some ideas for improving the wetland ecological protection policy in Tianjin were obtained.
Key words: wetland; iecological protection; Tianjin
湿地、森林、海洋三者一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其中,湿地被称为“地球之肾”、“生命的摇篮”,具有极大的生态价值。自然类型的湿地不但是水生动物、水生植物优良的生存场所,更是多种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迁徙、越冬和繁殖地。保护好湿地生态系统,既是保障全国自然资源的需要,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载体[1-5]。 1 天津市湿地的基本情况
天津是我国湿地资源相对比较丰富的地区之一,而且又处于东亚至澳大利亚候鸟迁徙路线上,生物多样性显著,众多的湿地鸟类资源也是天津市的特色之一。天津湿地动植物资源丰富,其中:脊椎动物308种,包括水鸟160种,东方白鹳、天鹅等水鸟是天津湿地的明星物种;湿地植物291种,主要为芦苇等。 2 天津市湿地生态保护工作现状 2.1 湿地保护区普遍缺水
根据近年对天津市湿地进行监测的结果显示,全市的湿地面积比2009年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时有减少趋势,全市的湿地生态系统仍然面临严重威胁。其原因是自然降水减少,导致湿地原生植物生长退化,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减少,湿地生态功能下降,天然湿地面积有所萎缩,仅七里海保护区存水量就从保护区形成前的1.3亿m3减少到目前的0.7亿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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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土地所有权问题
目前天津市所有重要湿地(含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性质多为集体所有,在划定湿地保护区时,没有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没有进行土地征收或者给予村集体补偿的情况下,将大量的集体土地划为保护区,限制了村集体和农民依托土地获得收益的权利。各级政府多年来也一直没有出台对村集体和农户的补偿办法,村民为了生计,在保护区内的非法养殖活动屡禁不止。 2.3 土地分类问题
按照目前国土部门对土地的分类,湿地多为未利用地。在国家对耕地、林地进行严格管控的情况下,征收、占用湿地进行开发建设较为普遍,容易对湿地保护区构成蚕食。为实现对湿地保护区核心区封闭管理,部分区政府对保护区实施生态移民,对集体土地采用租赁方式进行流转,但农村居民不属于失地农民,不能按照现行政策参加养老保险,仅靠土地流转收入难以保障生活水平。 2.4 管理机制问题
《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规定,本市对湿地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和林业、市容园林、水务、海洋等有关部门对湿地保护都负有重要责任。但由于天津市没有建立有效的湿地保护工作机制,部门职能交叉问题未能得到解决,导致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之间不能形成湿地生态保护工作合力。 3 建立天津湿地生态补偿政策的意义
湿地生态补偿,是为保护和恢复湿地的生态功能,对遭到破坏的湿地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综合治理,包括对由于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而遭受损失或丧失发展机会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资金、技术、教育、实物上的补偿。目前,江西、湖北、江苏等省对鄱阳湖、太湖、阳澄湖已经开展了生态补偿政策,通过实施湿地生态补偿政策,完善了湿地生态补偿机制,促进了湿地保护与修复[6-9]。
4 完善天津市湿地生态保护政策的思路 4.1 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
由属地区政府、水务部门和有关湿地管理部门对湿地生态用水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根据不同湿地的需求,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的水资源平衡,保障本地区湿地生态恢复的补水需求,维护湿地的自我净化能力,还可将湿地保护修复工程与天津河道水系综合治理相结合,加大治污力度,逐步实现湿地的生态功能恢复,同时明确湿地属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湿地生态补水中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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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按照中央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有关意见,应出台对天津市各级湿地类型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以及缓冲区实施退渔还湿、退耕还湿、生态移民和对湿地自然保护區实施生态补水方面的补偿政策。将天津湿地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等纳入湿地生态补偿范围,建立湿地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
4.3 湿地保护与产业结构调整结合
在坚持退耕还湿的原则下,考虑将湿地修复保护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结合,对于天津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能调减的基本农田,因地制宜地通过种植优质水稻、养殖稻田蟹等方式。同时,在保护湿地动植物和水资源的前提下,适度开发湿地旅游业,增加农民就业渠道、扩大致富门路,实现生态效益与农民致富的“双赢”,确保天津市湿地功能的完整性。
4.4 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2016年实施的《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明确要求天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本市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定期组织开展保护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对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进行年度报告组织湿地监测评价。要通过建立监测站点和对重要湿地的监测评价网络,对天津湿地进行连续监测和评估,能够为天津湿地的科学管理和保护修复提供重要的基础支撑加强协调工作,统筹解决重大问题。 4.5 完善工作机制
明确属地区政府对湿地保护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的实施意见》有关联席制度要求,建立天津湿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市级各有关部门在湿地保护中的职责和分工,坚持实行综合协调制度、分部门具体实施的全市湿地保护管理体制,最终形成湿地由属地地方政府管理、市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属地保护管理机制。同时,市政府要加大对湿地保护的考核问责,确保各部门认真履行湿地保护责任和义务。 4.6 加快体系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要尽快出台天津湿地保护与恢复相关政策法规,使重要湿地进一步受到严格的保护。通过完善政策法规、管理机制,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增强天津市湿地保护管理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提高天津市湿地保护管理的水平,促进和改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4.7 规划引领、加大资金投入
天津湿地保护要实现规划引领,根据天津市湿地保护目前存在问题和面临的新形势,坚持保护优先、科学恢复以及可持续发展等原则,明确全市湿地保护和修复的目标任务、总体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