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建议书》经项目所在的县(市、区)粮食、财政部门初审盖章,由市(州)粮食局、财政局签署意见后,集中推荐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
(四)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推荐的项目,组织有关部门及单位的专家和人员,依据项目条件、实施内容和所附凭证,进行封闭评审,必要时组织人员到项目单位实地了解情况。在此基础上,提出全省当年度粮油精深加工贷款贴息项目方案,包括项目单位和内容、贷款贴息额度等,经过一定程序确定后,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联合发文下达年度项目计划。
第七条 项目单位申报粮油精深加工贷款贴息时,要提供能客观真实地反映该项目贷款额度、项目实施情况的材料和凭证,市级和县级粮食、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对审核结果负责。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资金,包括资金落实的证明材料,其中银行贷款须出具项目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资金贷款凭证;
(二)项目实施进度证明,如工程造价、与有关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以及工程进度图片等;
(三)设备购置情况证明,包括与设备厂商的供货合同、付款凭证,所购设备的名称、型号及价格等;
(四)项目单位对所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第八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如果发现申报单位实施的项目内容不符合省规定扶持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凭证存在虚假现象的,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将及时调整项目计划。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九条 每年10月底前,县(市、区)粮食、财政部门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在建和完工等情况)向市(州)粮食、财政部门上报,市(州)粮食、财政部门要对项目组织验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上报省粮食局和省财政厅。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粮油精深加工贷款贴息项目计划和各地上报的项目完成情况,按照省管县(市)财政管理体制,于当年11月份将项目贴息资金下拨到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当地财政、粮食部门负责项目实施情况的考核。对项目进度完成50%以上、实际贷款额大于或与省下达的计划相等的,由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局对项目承贷银行直接拨付贷款贴息,不得欠拨和截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粮食、财政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贴息: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贴息资金的; (二)转移、挪用贴息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和项目标准的; (四)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依法依规及时进行财务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粮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贴息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
正,确保贴息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使用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同级粮食、财政部门报告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一)项目是否按规定实施,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贴息资金; (二)贴息资金是否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五条 检查发现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一)、(二)、(三)款行为的,取消项目计划,收回贴息资金,全省通报批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县(市、区)粮食、财政部门应及时对年度项目实施和贴息资金拨付使用情况、检查结果逐级汇总,并以市、州为单位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凡原有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湖北省绿色食品及特色农产品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鄂财农发[2005]97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绿色食品及特色农产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绿色食品及特色农产品的品质和市场竞争力,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湖北省优势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及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食品及特色农产品专项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全省优质稻(麦)、优质棉、双低油菜、优质菜、优质果、食用菌、蜂产品、魔芋、茶叶、中药材、牛奶、蚕茧等绿色食品及特色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绿色食品及特色农产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建立绿色食品及特色农产品专业化生产示范基地、推行标准化及无公害生产、推广优良品种和成套农业技术、培植壮大龙头企业和名牌产品、农产品市场开拓等。
第四条 绿色食品及特色农产品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其申报和立项应结合全省绿色食品及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重点,按照财政支农项目申报和立项管理的基本原则进行,并坚持地方投入为主,省级财政补助为辅。
第五条 绿色食品及特色农产品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5月底以前,各地农业主管部门提出本地区项目计划,经同级政府部门核实,将项目申请报告、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标准文本及电子文档经市(州)农业主管部
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同时报送上年度省级财政绿色食品及特色农产品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库。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项目予以立项。省农业厅根据全省绿色食品发展规划,结合上报项目立项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省财政厅确定后,由省财政厅按预算级次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第七条 绿色食品及特色农产品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直达项目单位。项目资金使用严格实行报账制管理,对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支出,实行政府采购。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绿色食品开发项目管理规则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度、公告公示制度、考评验收制度。项目单位要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健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财政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 绿色食品及特色农产品专项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严禁滞拨、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