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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情况及对我国保险业监管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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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偿付能力Ⅱ监管体系情况及对我国保险业监管

的启示

一、欧洲偿付能力Ⅱ监管体系

(一)出台背景及进程。20世纪70年代,欧洲提出保险机构偿付能力的资本监管要求。1994年,为促进形成和发展贯通欧洲的大保险服务市场(Single Market),加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保护,欧盟出台了第三代保险法令(Insurance Directives),并于2002年配套推出了偿付能力Ⅰ监管框架。但由于部分欧盟成员国认为该体系设定的最低资本门槛过低,纷纷进行补充和细化,导致欧洲各国对偿付能力的监管要求参差不齐,影响到欧洲单一市场的巩固和运行。同时,在执行过程中,监管部门逐渐意识到偿付能力Ⅰ存在评估方式过于简单、新型风险类型认知评估不足等缺陷,要求构建更为全面、严谨、动态的风险评估体系,以充分考虑和评估保险机构的整体财务状况、行业发展动态、风险管理、金融技术发展、国际财务报告和审慎标准等因素,偿付能力Ⅱ监管框架应运而生。

2003年4月,欧盟保险委员会(European Insurance Committee)会议确定了偿付能力Ⅱ的基本概念和原则。2004—2005年,欧洲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三次邀请各成员国就新偿付能力系统方案向欧洲保险和养老金监管委员会(CEIOPS)提出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CEIOPS开展了大量的内部讨论,也与主要利益相关者广泛交换了意见。2007年7月,欧洲委员会采纳了偿付能力Ⅱ提案,2008年2月通过了该提案的修改版。同时,CEIOPS分别就准备金计量、最低资本要求(MCR)和偿付能力资本要求(SCR)的可行方法、对资本的潜在影响、技术规范明细、运行风险等问题进行了四次定量影响研究(QIS),形成数据资料用于制定实施细则。2010年8—11月,CEIOPS将展开第五次定量影响研究,对标准公式进行终稿校验。修改定稿的偿付能力Ⅱ将于2011年10月提交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预计可于2012年10月正式实施。

(二)基本内容。偿付能力Ⅱ在经济原则的基础上,对资产和负债进行衡量,强调对风险进行持续性评估测量,并以此为依据提出资本要求。在制度设计上,既关注单个保险公司的认可资本、认可负债、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个体指标,又充分考虑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行业风险防范、行业整体偿付能力、保险市场竞争秩序等层面问题;在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利益的同时,注重优化保险资源配置和鼓励保险创新。

偿付能力Ⅱ监管体系涵盖“三支柱”。支柱一主要是对资本的定量要求,包括准备金要求、MCR、SCR、投资指引和内部模型等内容;支柱二主要是定性监管审查,既包括保险机构自身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个体风险和资本衡量要求,又包括对保险机构进行有效监管审查的要求,重点监管保险公司的内控机制及保险公司承担的、未纳入第一支柱的其他类型风险;支柱三主要是支持基于风险监管方式的市场规范机制,包括透明度、信息披露等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及时向监管机构上报并公开披露经营状况、财务报告和承担风险情况。总之,偿付能力Ⅱ引入了一个较为完整的风

险管理框架,用于界定资本要求的不同等级,以及实施不同等级风险的识别、测量和管理程序。

二、偿付能力Ⅱ对保险公司的实务意义及对市场的影响

(一)对资产负债表结构和资本要求的影响。直接影响主要体现在准备金和资本要求方面。在准备金方面,偿付能力Ⅱ引入了对资产和负债的市场一致性评估,在计量保险及其他负债的市场一致性价值(market consistent value)时,其中的准备金部分要求使用最新的市场利率进行折算,其折算结果将远低于现行按照最高保证利率方式计算得出的准备金值,导致资产负债表项目发生变化。

在资本要求方面,第一,偿付能力Ⅱ中的SCR在反映保险公司风险状况方面比现行规则覆盖的范围更广,包括死亡风险、长寿风险、巨灾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等,这就意味着更高的资本要求。第二,偿付能力Ⅱ对“低频率高强度”风险的资本要求较高。定量影响研究结果显示,SCR对非寿险行业的影响要大于对寿险行业的影响,非寿险SCR将达到现行最低资本要求的2至4倍,而寿险SCR则将为现行最低资本要求的0.5至3倍。第三,由于偿付能力Ⅱ资本要求的计算是基于使用更新的市场信息对保险公司风险状况进行测评,随着公司风险状况、结构的变化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资本要求每年会有较大波动。第四,就单个公司而言,资本要求方面变化的影响还取决于公司的起点。规模较大、业务风险适当分散的公司,相比业务条线单一、规模较小的公司更易适应新的资本要求,受到的冲击较小。同时,选择哪种风险评估模型对公司也有重要影响。公司可以自由选择使用标准公式或自建内部模型,但专业性较强的公司可能会被要求自建内部模型,而通常使用内部模型计算出的SCR会低于标准公式计算出的SCR,这就会鼓励公司更倾向于使用内部模型。 (二)对保险公司投资策略和金融市场投资再分配的影响。偿付能力Ⅱ对金融资产实施市场一致性评估,部分长期资产的价值对短期市场变化较为敏感,这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将投资策略更为偏向短期投资结果。同时,针对投资风险的资本要求也会促使保险公司考虑把投资重心从风险较高的股权投资转移到高评级债券等安全型投资上,以降低SCR值。另一种降低投资风险的选择就是对冲,通过购买看跌期权、掉期期权等金融产品来减少市场风险,但对冲策略的可获性和高成本并不适合小型保险公司。

偿付能力Ⅱ造成保险公司之间投资再分配,也会影响金融市场的价格、交易量、波动性和流动性。为了平衡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相应的资本要求成本,大部分保险公司会选择增持固定收益证券等低成本投资,从而拉高固定收益证券价格。考虑到寿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要求,长期证券价格受到的影响将最为明显。而由于需求减少造成股权价格波动的影响再通过资产价值的波动传递回保险公司,反映在其资产负债表上,会使得保险公司更不愿意投资股权。从长期来看,股权价格的下跌最终可能对公司上市筹措资金造成障碍,给新的经济投资带来不良影响。

(三)对产品设计定价和市场供应的影响。偿付能力Ⅱ的实施有可能让保险公司重新审视部分产品,导致产品范围和价格发生变化。为了通过产品设计降低风险,保险公司会考虑引入一些条款允许其对产品进行调整,如将保费与通胀率相挂钩、定期调整年金换算率等,或者提供综合风险保障产品、提高风险分散程度、通过再保或证

券化转移风险等。产品定价方面,在现有监管法规下保险公司通常会考虑经济价值和市场参考两个因素,而偿付能力Ⅱ则要求保险公司更多地考虑产品的风险因素,即对产品进行“风险定价”。对于低频率高强度风险的产品,价格上涨在所难免,但更为准确的定价将有利于产品差异化和市场的进一步细分。

随着偿付能力Ⅱ的实施,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保单持有人将原有保单转换为新保单合同,以更好地反映新的风险环境。为了控制风险敞口,寿险公司可能会更多地销售投资连结产品。复合保障型新产品的出现将有助于个人和公司更好地管理某些经济活动中的风险,而保险产品的丰富也将刺激消费、投资和经济增长。另一方面,资本要求的变化也可能令保险公司因无法盈利而取消部分产品。但总的来说保险的种类将更丰富,价格将更合理,产品将更灵活。

(四)对风险管理和市场规范的影响。偿付能力Ⅱ将风险管理置于保险业务运作的中心,通过SCR等手段,要求保险公司更加重视应用风险转移和管理工具,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在计算SCR时,偿付能力Ⅱ认可公司再保险安排,将促进保险公司在衡量再保成本及其对业务的支撑作用后,更加高效率地使用再保方式管理风险。同时,证券化也是转移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虽然目前仍主要运用于再保险行业,但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成熟,新主体和流动性不断增加,证券化将增强保险人在更广阔的范围吸收风险的能力,推动保险人更为高效地管理资金。

在市场规范方面,偿付能力Ⅱ对保险公司公开报告和信息披露做出了具体规定,尤其要求公司必须在金融市场上对关键信息进行披露。市场透明度的提高和信息不对称的减少将强化市场的规范作用,也帮助股东和投资人更好地理解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对公司的经营表现作出正确判断和评价。 三、相关启示

(一)研究把握好制度设计与外部环境的关系。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工作的核心。中国保监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规定》及配套编报规则基本上是在欧盟现行框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欧盟偿付能力Ⅱ改革动向为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发展完善提供了有益借鉴。但任何监管体系都必须考虑和适应制度环境,随着保险公司内控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监管技术和管理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不可能会有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更不能从国外照搬现成答案。应紧密结合我国保险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以及现有法规体系对偿付能力状况监管的有效性,同时参考国外先进经验,逐步推动建立健全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并逐步强化偿付能力体系风险动态测评和事前评估指引作用。

(二)研究把握好保险创新和监管尺度的关系。欧盟偿付能力Ⅱ是一个复杂的监管体系,需要监管人员具有相当的专业水平和技术操作能力。随着保险衍生品和保险创新的日益活跃,为充分覆盖和测度风险点,欧盟偿付能力Ⅱ必将不断细化和完善。要积极引导保险公司主动加强内部结构治理和市场行为合规性建设,强化保险公司自身偿付能力,实现外部监管和内部管理相结合,不断巩固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五道风险防线。同时,也要在宏观审慎监管的原则下,把握好监管尺度,避免过度监管,加重保险公司监管成本,抑制保险市场创新。要尽可能支持市场化力量推动保险公司提高评估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如鼓励中介机构如资信或评级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财务和风

险状况进行多维度评估,使非专业的投资者或保单持有人可以利用这些信息辅助经济决策,也可以为保险监管机构评价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提供参考。(上海保监局)

欧洲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情况及对我国保险业监管的启示

欧洲偿付能力Ⅱ监管体系情况及对我国保险业监管的启示一、欧洲偿付能力Ⅱ监管体系(一)出台背景及进程。20世纪70年代,欧洲提出保险机构偿付能力的资本监管要求。1994年,为促进形成和发展贯通欧洲的大保险服务市场(SingleMarket),加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保护,欧盟出台了第三代保险法令(InsuranceDirect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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