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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关于关税与非关税措施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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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是正常贸易过程中形成的价格;

③ 必须是相同产品,且销售产品必须以出口国国内销售为目的; ④ 价格必须具有可比性。

如果不存在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或不能使用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确定正常价值,则用第三国出口价格或结构价格计算正常价值。

第三国出口价格:指相同产品出口到一个合适的第三国,且其出口产品价格具有代表性的可比价格。

结构价格:指产品在原产地的生产成本基础上加上合理的销售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及利润所形成的价格。

生产成本:通常包括原材料、能源、劳动力成本等,其计算应根据受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存有的会计记录为基础,该纪录应符合出口方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能反映出与生产有关的成本以及产品销售。

上述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仅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而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则不适用。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确定正常价值的三种方法——

①替代国价格,即选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该国相类似的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三国生产的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价格作为基础来计算正常价值。

②结构价格,要接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计算出该产品的成本,再加上管理费、利润等。

③相似产品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

美国、欧盟目前还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我国也是遭受反倾销立案调查最多的国家之一。

2、出口价格的确定

出口价格是指在正常贸易中一国向另一国出口某一产品的价格,也即出口商将产品出售给进口商的价格。

3、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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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际国内市场销售环境有较大不同,因而必须根据影响价格的一些因素对出口价格予以调整,使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在同一贸易水平上进行公平比较: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必须在同一贸易环节(通常为出厂价)和尽可能相同或相近时间里做出的销售;以销售之日的汇率进行转换计算。 (二)国内产业损害的确定

1、国内产业的定义:指生产与倾销产品相同产品的国内生产者的总称或其产品的总量构成国内相同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 2、损害的确定,分为三种情况:

进口方生产相同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进口方生产相同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进口方建立生产相同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阻碍。

① 实质性损害:指进口产品对进口方的产业已经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

② 实质性损害威胁:指倾销产品虽未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但这种损害能明确地

预见到且已经迫近。

③ 实质性阻碍国内产业的建立:指有充分证据证明倾销产品严重阻碍了国内相同的产业

的实际建立过程。

(三)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

采取反倾销措施时必须以充分的证据证明进口商品与进口方的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客观的因果关系。

如果是国内产业因自身的技术、设备、工艺、信誉等原因造成产品积压或生产下降,这种损害不可归因于进口的产品。

四、反倾销的调查程序

(一) 申请人申请:进口方境内声称损害的产业或其代表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倾

销的指控;损害的事实;因果关系的阐明 (二))(二)反傾销立案:反倾销当局经过审查,判断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应发动反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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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倾销调查:反倾销主管当局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一年),对被诉方的产品是否存在倾销行为从事实和法律上予以查证的过程。

(四)证据责任:证据对倾销认定至关重要。反倾销协定对此作了详细规定。

(五)初裁和终裁:初裁是在适当调查基础上,有关反倾销当局做出肯定或否定的有关倾销或损害的初步裁定。初裁的法律意义:进口方当局可以视情况采取临时措施与接受价格承诺措施。

总裁:进口方当局最终确认进口产品倾销并造成损害,而做出对其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决。

(六)行政复审与司法审查:

行政复审:在征收反倾销税的一段合理时间后,是否有必要继续征收,可进行行政复审。

司法审查:当事人对终裁或行政复审决定不服,可要求独立的司法审查。

五、反倾销措施的种类

(一)临时反倾销措施:反倾销初裁作出后,进口方当局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担保(支付现金或保证金);在一定情况下,也可预征估计的倾销税。 (二)价格承诺:反倾销初裁作出后,出口商主动承诺提高有关商品的出口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并得到进口方当局同意,那么反倾销调查可以暂时中止或终止,而不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三)反倾销税的征收:

征收原则:反倾销调查作出最终裁定,由进口方反倾销当局决定是否征收;征收的反倾销税不得超过倾销幅度;不得存在歧视行为。

反倾销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进口倾销产品的进口商,出口商不得直接或间接替进口商承担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期限为5年,称为“日落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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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关于补贴与反补贴的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全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

一、补贴与反补贴问题的由来

国际社会早就注意到,国际贸易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可能会对贸易或对其他国家利益造成扭曲或损害。为此,1947年订立GATT时,就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

东京回合谈判产生了反补贴的第一个较为系统的法律文件。 乌拉圭回合制订了更明确,更易操作的《SCM协定》。

二、补贴的概念及其特征

补贴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指一个企业或一组企业)提供财政捐助、价格支持或收入支持,以使企业获得利益的行为。 补贴的特征:

1、补贴是政府行为。政府不仅指中央、地方政府、公共机构,也包括政府干预的私人机构。

2、补贴是一种财政行为。即财政资助、收入或价格支持。

3、补贴必须授予补贴方以某种利益,这种利益是指受补贴方从某项政府补贴计划中取得某些它从市场上无法取得的价值,例如收入增多,成本减少,税金减免等。

SCM协定还规定,只有对专向性补贴,WTO成员方可采取反补贴行为。专向性补贴是指成员方政府有选择或有差别地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补贴。

三、补贴的基本类型

(一)禁止性补贴(红灯补贴):成员方不得实施或维持的补贴,指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禁止性补贴对国际贸易影响最为严重,最为直接。

出口补贴: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以企业出口实绩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 SCM列举了禁止使用的12种出口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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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替代补贴:指以使用国产品为条件而给予使用者的补贴。这类补贴会抑制相关产品的进口。

(二)可诉补贴(黄灯补贴):指那些不是一律被禁止,但又不能自动免于质疑的补贴。 这类补贴如果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贸易产生不利影响时,则有关成员方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反之,则不能采取措施。

不利影响是指以下三种情况——对另一成员方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致使其他成员方丧失或减损其根据GATT 1994所能获得的利益;对其他成员方的利益造成严重危害。 (三)不可诉补贴(绿灯补贴):指成员方在实施这类补贴措施的过程中一般不受其他成员方的反对且其他成员方不得对该类补贴采取反补贴措施。

不可诉补贴有两类——不属于专向性的补贴,即不针对特定企业、特定产业和特定地区的普遍性补贴;政府对科研项目、落后地区以及环境保护的补贴。

四、对补贴的救济措施

对于禁止性补贴和可诉补贴,SCM规定了双轨制的救济措施,即直接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得到救济;通过国内反补贴程序得到救济。但最终的救济措施只有一个。

1、国内反补贴措施

进口方的主管机构应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对受补贴的进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并采取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等方式,抵消进口产品所享受的补贴,恢复公平竞争,保护国内受到损害的产业。

2、关于补贴的WTO争端解决程序

对于不同类型的补贴,SCM规定了不同的争端解决程序。

五、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对某些产业实行财政补贴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乌拉圭回合谈注意到了这一点,SCM具体规定了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差别与特殊待遇。

发展中国家分为三类:48个最不发达国家;20个人均国内产值低于1000美元的国家;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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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关于关税与非关税措施的法律制度

②是正常贸易过程中形成的价格;③必须是相同产品,且销售产品必须以出口国国内销售为目的;④价格必须具有可比性。如果不存在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或不能使用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确定正常价值,则用第三国出口价格或结构价格计算正常价值。第三国出口价格:指相同产品出口到一个合适的第三国,且其出口产品价格具有代表性的可比价格。结构价格:指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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