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学复重点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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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逻辑的关系
1、法学离不开逻辑,逻辑是法学的基础。
无论立法、司法、法治的实现,还是法学研究、法律教学都离不开逻辑。
理性思维与非理性思维的最根本区别是思维是否具有逻辑性。思维逻辑性,就是思维活动遵循逻辑规律,正确地运用概念、恰当地做出判断,合乎逻辑地进行推理论证。
在法治社会中,违反逻辑的法律必将导致法律体系混乱,从而导致社会的混乱。与其他学科相比,法律应更集中体现人类的理性,体现理性思维的逻辑性。 逻辑是人类理性最重要的支柱性学科之一。
2、逻辑也要借助于法律的推动得以发展。
逻辑的诞生,除了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所产生的推动力外,雅典城邦民主制度造就的辩论风气(如议会
辩论、法庭辩论等),特别是辩论中对谬误的驳斥和对有效论证的追求,为逻辑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直接的动力。
课程内容 第一章 引论
第二章 概念的一般逻辑知识及其应用 第三章 命题(一) ——简单命题 第四章 命题(二) ——复合命题 第五章 规范命题及推理(自学)
第六章 演绎推理(一) —— 简单命题推理 第七章 演绎推理(二) —— 复合命题推理 第八章 归纳推理 第九章 类比推理
第十章 假说与侦查假说(自学) 第十一章 论证(自学)
第十二章 逻辑学基本规律(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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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引论
本章要求:
明确法律逻辑学的定义、法律逻辑学研究的对象
第一节 逻辑学及法律逻辑的产生与发展
一、“逻辑”一词的含义 1、“逻辑”一词的来源
由英文Logic音译过来的,它导源于希腊文λoyos(逻各斯)。
原意:思想、言辞、理性、规律性等。如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把“逻各斯”看作是“顷刻也不能离开的那个东西”,“是指导一切的东西”。古罗马更多的用“论辩术”(dialectica)表示逻辑科学。
日本学者把“逻辑”思想译为“论理学”。中国学者把研究论辩的学问(逻辑)称为“名学”、“辩学”、“理则学”等; 17世纪明末李之藻与葡萄牙传教士合作,将葡萄牙大学逻辑讲义《亚里士多德论辩学概论》译为《名理探》; 19世纪末20世纪初近代思想家严复把“Logic”音译为“逻辑”,但他把英国逻辑学家穆勒的《逻辑体系:归纳与演绎》译为《穆勒名学》,仍用“名学”代替“逻辑”命名其书籍。孙中山先生把logic意译为理则学,即“思想之门径,诸学之规则”。 20世纪30-40年代,“逻辑”的译名才逐渐被我国逻辑学界接受并使用。
2、“逻辑”的一般含义
在现代汉语中,“逻辑”是个多义词。 一般指如下四种含义:
(1)指客观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
(2)指某种特殊的理论、观点或看问题的方法。 (3)指人们思维的规律、规则;
(4)指一门研究特定对象的科学, 即逻辑学。
二、逻辑学及法律逻辑的产生与发展 (一)逻辑学的产生
逻辑学是一门古老的学科,有2000多年历史;源于当时论辩风气的盛行和科学的发展。三个发源地:中
国、印度和希腊。 1、中国
春秋战国时代逻辑思想大为发展。出现了:惠施、公孙龙、墨子、韩非子、荀况等逻辑学家。以《墨经》对逻辑学的贡献最为卓著。 墨子:(公元前479-前381年) 2、印度
印度逻辑学称为“因明”。主要著作陈那的《因明正理门论》、商羯罗主的《因明入正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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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古希腊
逻辑学的主要诞生地。对逻辑做了最全面的研究——最有建树的是亚里士多德,其著作《工具论》。被尊称为“逻辑学之父”。
亚里士多德:(Aristoteles,公元前384年~公元前322年)是古希腊最著名的哲学家、渊博的学者。
(二)逻辑学的发展(17~18世纪)
古希腊后期斯多葛学派及欧洲中世纪的逻辑学家进一步推动逻辑学的发展,充实了亚氏逻辑。
培根:《工具论》(归纳)、穆勒:《穆勒名学》(探求因果联系方法)、康德、黑格尔逻辑。康德第一次使用了“形式逻辑”这一名称。 康德:(1724—1804)德国哲学家。
(三)现代逻辑的诞生与发展(18~20世纪)
1、17世纪,德国哲学家莱布尼兹提出用数学方法处理演绎逻辑的思想——数理逻辑奠基人。
2、18世纪末19世纪初,英国数学家布尔建立了“逻辑代数”,莱布尼兹思想变为现实。数理逻辑的早期形式。
3、20世纪初,罗素、怀特海巨著《数学原理》出版,数理逻辑(符号逻辑)成为新学科。 4、20世纪40年代后,数理逻辑迅速发展,多值、相干逻辑、优选逻辑等出现。 莱布尼兹(Leibniz,1646—1716)是一个千古绝伦的大智。 罗素(Russell, Bertrand Arthur William ,1872-1970)
5、辩证逻辑诞生。与此同时,18世纪末德国哲学家从另一个角度批评了传统逻辑的不足。他们基于传统逻辑只研究形式,没有把思维的内容和形式统一起来,注重思维的确定性而抛开了思维的辩证性,出现了辩证逻辑。 主要代表人物:黑格尔
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1770—1831)德国最伟大哲学家之一。德国古典哲学集大成者
(四)逻辑学交叉学科的出现 ——法律逻辑的产生
法律从产生就与逻辑具有了不可分割的联系,但“法律逻辑”概念的提出却较晚。
“法律逻辑”最早是由德国逻辑学家克卢格于1951年在其著作《 法律逻辑》 一书中提出。它属于逻辑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
法律逻辑新趋向——法律逻辑法理化倾向(解决非单调性问题)。
第二节 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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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思维的特点及普通逻辑研究的对象
1、思维的特点 (1)思维与语言不可分割;(2)思维是有规律的;
2,普通逻辑的研究对象
逻辑学研究的对象是思维的形式结构(逻辑形式)、基本规律及一些逻辑方法。
(1)思维的形式结构
思维的形式结构是指具有不同内容的思维所共同具有的一般形式结构。
思维的形式结构包括: ①概念:
其形式可以用 S、P、M等符号表示。
② 判断(命题)
其形式可以用:“所有的S都是P” 等表示。
③推理
从语言上看是句群,而从逻辑上看是推理,其形式可以用: 所有M是P,所有S是M,所以,所有的S是P 表示。
任何逻辑形式都包含逻辑常项和逻辑变项
逻辑常项:思维的形式结构中不变的部分,即在同类型的逻辑形式中都存在的部
分。
逻辑变项:思维的形式结构中可变的部分,即可以表示任一具体内容的部分,变项中不管代入何种具体内容,都不会改变其逻辑形式。
任何思维的形式结构都包含逻辑常项和变项: 例如: 所有S都是P
S和P---变项:它我们可以用任何一个概念去代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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