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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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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GB30871-2014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对从事易燃、易爆、管道容器、设备和场所等安全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术语和定义

2.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2易燃易爆场所:指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包括:环保车间(固渣罐、一次厌氧、二次厌氧)、二氧化碳(氨气储罐)、脱硫塔、酒精十万线蒸馏、五万线蒸馏、无水酒精生产线、生产区的酒精管道、沼气管道、原料库区、酒精库区、变电站高压室、低压室、控制室、电缆沟、谷朊粉车间投料工段等。 2.3固定动火区:机修车间院内。 3、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

3.1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由安全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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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易燃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3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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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同时在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处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4.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4.1.3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4.1.4凡在盛有或盛装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 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 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4.2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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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4.1.6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1.7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得超过23.5%。

4.1.8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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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1.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4.1.10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1.1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具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1.12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作业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4.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2.2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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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动火作业前,所在车间应预先通知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到现场会审,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5.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多点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

5.3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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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不应超过30 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 min。

5.5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5.6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7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5.7.1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5.7.2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6、职责要求: 6.1作业车间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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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作业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 6.1.3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6.1.4应在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6.2作业动火人

6.2.1作业前,接受相关部门安全教育,并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2.2作业时, 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 6.2.3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6.2.4应随身携带《动火证》。 6.3动火区域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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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并负责动火安全措施落实,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是动火作业岗位安全措施初审人。 6.3.2指派熟练动火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人员或班长以上管理人员做监火人,检查、确认本动火岗位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动火作业要求。

6.3.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6.3.4安全巡查人员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违反有关规定,由安保部按考核细则规定作安全考核罚款处理;如造成人身设备事故和财产损失,公司对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触犯刑律者上交司法部门处理。 6.4监护人

6.4.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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