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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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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 e) 其他事项,如指定的相关要求等。

6.2 通告的发布方式

a) 张贴。把土地总登记公告张贴在土地登记区内,重点在居民区和公告场所张贴。 b) 直接送达申请人。通知单除包括土地总登记通告的内容外,还应设置回执栏。 c)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短信等发布。

7 地籍调查

7.1 地籍调查的内容

地籍调查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

a) 土地权属调查。主要包括调查土地权属状况和界址,绘制宗地草图,填写地籍调查表(见附录

B)或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见附录C)等。

b) 地籍测量。主要包括地籍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图测绘、面积量算等。

7.2 土地权属调查

土地权属调查是指以宗地为单位,对土地的权属、用途、位置调查和确认。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调查土地权属状况和界址,绘制宗地草图,填写地籍调查表(见附录B)或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见附录C)等。

7.2.1 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7.2.1.1 调查的方法

采用核实和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调查土地权属状况。

a) 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完整的宗地,实地核实土地权属状况。

b) 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缺失、不完整的宗地,实地核实调查清楚土地权属状况。 c) 对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宗地,实地调查清楚土地权属状况。

7.2.1.2 调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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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 a) 土地权利人。调查核实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

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见附录D)、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b) 土地权属性质及来源。调查核实土地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使用

期限等。

c) 土地位置。调查核实土地坐落、宗地四至、所在图幅等。

d) 土地用途。调查核实土地的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根据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用地批准文件确定

批准用途,并现场调查确定实际用途。

e) 其他。包括土地的共用、土地权利限制等情况。

7.2.1.3 调查情况处理

a) 土地权属状况与实际情况一致的,按照土地权属状况填写地籍调查表;

b) 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或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缺失、不完整,以及土地权属状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的,按照实际调查情况填写地籍调查表,在地籍调查表的说明栏目中填写情况说明,并附由权利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如村委会证明、权属争议处理文件等。

c) 不一致的情形包括:

1) 权利人的信息不一致或存在错误的;如原权利人已去世,或原权利人已农转非,等等。 2) 土地权属来源和性质存在错误的; 3) 行政区划发生变化的; 4) 土地坐落发生变化的; 5) 其它。

7.2.2 界址调查

界址调查包括指界、界标设置、界址边长丈量等工作。 7.2.2.1 指界 7.2.2.1.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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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 a) 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合法,界址明确,经实地核实界址无变化的宗地,可直接利用已有资料填

写地籍调查表,原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复印件作为地籍调查表的附件。

b) 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的界址不明确的宗地,以及界址与实地不一致的宗地,需要现场指界,并

将实际用地界线和批准用地界线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并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栏中予以说明。

c) 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核实为合法拥有或使用的土地,可根

据双方协商、实际利用状况及地方习惯现场指界。

7.2.2.1.2 通知指界

a) 根据调查计划,将指界通知书(见附录E)送达调查宗地和相邻宗地权利人并留存回执。 b) 土地权利人下落不明的,可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出席指界。

7.2.2.1.3 现场指界

a) 指界人。

1) 权利人是单位的,指界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也可以是代理人。 2) 权利人是个人的,指界人可以是权利人本人,也可以是代理人。

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见附录D)

和本人身份证明;权利人本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本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指界委托书(见附录F)。

4) 共有或共用宗地,由共有人或共用人共同指界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代理人

身份证明和指界委托书。

b) 指界时,调查员应查验指界人身份证明。

c) 调查员、本宗地指界人及相邻宗地指界人应同时到场进行指界,并在地籍调查表上或土地权属

争议原由书上签字盖章确认。

d) 调查员对指界人指定的界址点,应现场设置界标,确认界址线类型、位置,并标注在工作底图

上。

e) 与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相邻的宗地,可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单方指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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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 f) 对土地使用权宗地,本宗地界址线临街、临巷,或宗地与相邻宗地界线间距大于0.5m的,可

单方指界。

g) 对土地使用权宗地,本宗地与相邻宗地界址间距小于0.5m的,需要双方指界。 h) 违约缺席指界。

1) 如一方缺席,其宗地界线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及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2) 如双方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实际使用现状及地方习惯确

定。

3) 将现场调查结果及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附录G)送达违约缺席者。违约缺席者对调查结

果如有异议,须在收到调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重新提出划界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如逾期不申请,经公告15日后,则上述1)、2)两条确定的界线自动生效。

i) 指界结果处理

1) 现场指界无争议的,填写地籍调查表,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界址线有争议的

土地,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并签字盖章。

2) 指界人在指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违约缺席指界规定执行。

7.2.2.2 界址点和界标设置

a) 界址点设置

1) 界址点的设置应能准确表达界址线的走向。 2) 相邻宗地的界址线交叉处应设置界址点。

3) 土地权属界线依附于沟、渠、路、河流、田坎等线状地物的交叉点应设置界址点。 4) 在一条界址线上存在多种界址线类别时,变化处应设置界址点。 b) 界标设置

1) 在界址点上应按规定设置界标,界标类型由界址线双方的土地权利人确定。设置界标有困

难时(如界址点在水中),应在地籍调查表中,采用标注界址点位和说明权属界线走向等方式描述界址点具体位置。

1919

v1.0 可编辑可修改 2) 损坏的界标,可根据已有解析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距、宗地草图等资料,采用现场放样、

勘丈等方法恢复界址点。

7.2.2.3 界址边长丈量

a) 应实地丈量界址边长。

b) 解析法测量的界址点,每个界址点至少丈量一条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离;未

采用解析法测量的界址点,每个界址点至少丈量二条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离。

c) 确实无法丈量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时(如界址点在水中等特殊

情况),应在界址标示表中的说明栏中说明原因。

d) 采用钢尺(尺段规格为30m或50m)丈量界址边长时,应控制在2个尺段以内。超过2个尺段时,

解析法测量的界址点,可采用坐标反算界址边长,并在界址标示表的说明栏中说明。

e) 丈量边长所使用的钢尺应有检验记录。可自行检验,采用与全站仪比较的方法进行检验。选择

平坦的地面,采用脚架架设全站仪,并队中整平。钢尺平铺于地面,零点至于全站仪的对中点,分别于约10米、20米、30米处架设脚架,将棱镜置于脚架上,并对中整平。分别记录全站仪和钢尺的读数,并做好记录,作为自检文件归档保存,用于验收。10米处的较差不应超过±15mm,30米处的较差不应超过±20mm,否则此钢尺不能用于界址边长丈量。

f) 可采用手持测距仪丈量界址边长,丈量时,要确保手持测距仪的零点与界址点在同一铅垂线上,

光线保持水平。如果在界址点位置上没有支撑手持测距仪或反射片的稳定支撑物,则不宜采用手持测距仪丈量界址边长。手持测距仪应有检验记录。可自行检验,检验方法、较差及其相关要求与钢尺相同。

7.2.3 宗地草图的绘制

宗地草图是以宗地为单位,描述本宗地界址、地上物与相邻宗地关系的图形。宗地草图样图见附录G。

7.2.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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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方案

v1.0可编辑可修改e)其他事项,如指定的相关要求等。6.2通告的发布方式a)张贴。把土地总登记公告张贴在土地登记区内,重点在居民区和公告场所张贴。b)直接送达申请人。通知单除包括土地总登记通告的内容外,还应设置回执栏。c)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短信等发布。7地籍调查7.1地籍调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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