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矿业集团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一、总体工作要求:
危险源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源;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促使各级对重大危险源细致、有效地排查,摸清重大危险源;采取各种措施积极主动治理,实现消除各类重大危险源在萌芽状态的目标。切实消除重大伤亡事故,夯实安全基础。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做好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工作,成立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各专业分管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副书记、工会主席为成员,矿长全面负责,总工程师具体负责。各分管副矿长负责本专业重大危险源治理,分管副总工程师具体负责本专业重大危险源排查和治理工作的落实。
三、岗位责任:
矿长:是本矿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矿井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工作。
1、负责组织建立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的责任制。 2、负责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3、负责保障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所需资金的有效投入。 4、负责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工作措施的落实,及时消除重大危险源。
5、负责组织制定实施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如实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矿总工程师:负责本矿重大危险源排查工作及安全隐患治理措施的制订、监督管理工作。
副矿长: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工作。 安全环保科:负责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全过程监督执行。
通风科、机电科长:负责本专业内的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督促本专业范围内各区队重大危险源的排查、治理工作。
生产科科长:负责本专业内的重大危险源排查工作和有关措施的制定、监督实施。
四、矿井重大危险源按类分工:
(1)顶板:由分管副矿长、生产科科长、采掘中队负责。 (2)一通三防:由总工程师、通风科科长负责。
(3)机电运输:由分管副矿长、机电科科长、机电中队、皮带中队负责。
(4)防治水:由总工程师、生产科负责。
(5)其他:由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负责安排责任单位。 五、 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
对矿业集团企业影响其安全生产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有:瓦斯、煤尘、水、火、顶板以及地面锅炉等事故,下面对可能发生各种事故的自然条件、原因及地点进行详细分析:
(一)可能发生瓦斯事故的自然条件、原因及地点
1、采面因通风不畅造成瓦斯大量积聚或在煤层厚度变化地带瓦斯大量涌出遇火时;
2、局部地区瓦斯超限,由于空班漏检或仪器失灵遇火时; 3、掘进工作面因局部通风质量差,风量不足造成瓦斯积聚遇火时;
4、掘进工作面因未执行风电闭锁,因停电造成瓦斯积聚遇火时; 5、巷道相向贯通掘进相距20米,停止一端,停风造成瓦斯积聚遇火时;
6、局部巷道风速过低造成瓦斯积聚遇火时; 7、没有严格执行措施,瓦斯积聚遇火时;
8、串联通风无严格执行措施,瓦斯积聚遇火时; 9、没有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瓦斯积聚放炮发火时; 10、维修巷道、机电设备,瓦斯聚积带电作业产生火花时; 11、电气设备接地系统不健全或检漏设施失灵在瓦斯聚积地点,漏电产生火花时;
12、在瓦斯聚积地区,打开或修理矿灯出现火花时。 (二)、可能发生火灾事故的原因和地点
1、采空区和废巷内留有大量浮煤,遇老空封闭不严造成微量漏风引起自然火灾;
2、电气焊时防护措施不得力或未严格执行措施引起火灾; 3、井口生火、电气焊、使用电炉、大灯炮取暖等引起火灾; 4、电器设备如:电缆、开关、变压器、接线盒、电机、放炮母线等超负荷运行、短路、失爆等引起火灾;
5、转动机械缺油,磨擦等引起火灾;
6、井下采区变电所变压器严重缺油超负荷运行引起火灾; 7、油料的运输,保管和使用不当引起火灾; 8、井口检身制度不严,人员带火种入井引起火灾; (三)可能发生水灾事故的原因和地点
1、由于地质资料不清在大断层附近出现小断层导水或所留保护
煤柱偏小;
2、采掘工作面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煤层直接底直接覆盖于灰岩之上或隔水层较薄时;
3、掘进工作面在进至边界时无及时停止前进,致使保安煤柱减少时;
4、在雨季、地面洪水通过采动裂隙灌入井下时;
5、井下排水系统及备用系统发生严重故障,不能及时排水时; 6、因高压停电时间过长或供电系统发生严重故障致使主排水系统不能工作时;
(四)可能发生冒顶事故的原因和地点 1、掘进工作面没有按照作业规程施工;
2、采掘工作面过老巷或遇地质变化,采取措施不得力时; 3、回采工作面初次来压,周期来压,压力较大而措施又不得力时;
4、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架初撑力达不到规定; 六、管理体系:
重大危险源排查与治理实行闭合管理的体系(即:排查、治理、检查、验收)。每月由矿长组织召开一次重大危险源排查;将排查结果在调度会公示并组织中队认真组织学习,并在隐患公示栏公示。
七、责任追究规定:
1、矿长每月必须召开一次重大危险源排查会议,对排查出的重大危险源排查必须分专业明确治理单位和责任人,限定治理期限。
2、因重大危险源汇报不及时、治理不及时、整改措施落实不及时造成的非人身事故的责任者,除事故分析的责任处罚外,同时按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3、因重大危险源汇报不及时、治理不及时、整改措施落实不及时造成的人身事故责任者,除事故分析的责任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4、各级现场检查人员、跟班安监员要认真落实重大危险源的整改,对生产期间出现的隐患要先治理后施工,不排除不能生产。
5、重大危险源在治理过程中,施工单位要明确项目负责人,在人员和物资的落实上要首先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