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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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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有限责任公司

商标管理制度

1 目的和范围

为明确黑龙江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类商标的设计、注册和管理职责,规范使用行为,保护无形资产,维护企业信誉,确保产品及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使用、印刷、价值评估和保护等方面管理。

公司商标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侵犯。

行使商标专用权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原则,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 2 管理机构及职责

2.1 管理机构

公司商标事项统一由公司商标管理领导小组实施管理,由公司董事长分管商标工作,商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商标相关的日常事务。 2.2 职责

2.2.1 根据公司需要,提出商标工作实施策略和建议。 2.2.2 制定并不断完善商标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实施监察。

2.2.3 负责商标事项的外联沟通和相关政策、信息的搜集整理工作。 2.2.4 负责商标使用前的审核把关工作。

2.2.5 主导或参与涉及商标事项的有关合同、协议起草工作以及商标对外谈判。 2.2.6 负责商标侵权行为的调查与处理。

2.2.7 负责商标设计、评估组织工作,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登记等事项。 2.2.8 负责商标法律事务。

2.2.9 提供商标咨询,组织商标培训。 2.3 商标管理中,商标管理领导小组接到有关商标方面的投诉(含假冒产品)、意见和建议,必须及时处理,严禁推诿扯皮。 3 商标的设计

3.1 商标设计既可由公司内部自行组织完成,也可委托社会机构或自然人承担,必要时还可通过公开方式向社会征集。

3.2 商标设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便于产品、服务对外宣传,有利于促进公司驰名商标战略实施。

3.3 凡公司内部组织设计的商标,一律按职务成果对待,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参与人员适当予以奖励,但商标权属归公司所有。设计过程所形成的全部资料(包括设计草图)必须整理归档,确定密级。

3.4 对外委托和公开征集的商标设计,由公司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设计商标具体归属,并约定保密责任、违约责任等。

3.5 设计和商标注册申请阶段(从设计开始,到国家商标局正式受理),所有设计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 4 商标注册申请

4.1 为防止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应做好联合商标、防御商标的设计与注册。

4.2 对于有可能被他方在其它商品类别上将我方注册商标另行注册造成混淆的,应当采取“一揽子”群体商标、相似商标方式加以处理。

4.3 除试产、试销、影响不大、前途不明、即将放弃生产的产品外,公司所有产品均须进行商标设计,而且注册先行。

4.4 商标注册申请,除公司自行办理外,委托社会商标服务机构代为申请的,必须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4.5 出口产品必须遵循“产品未动,商标先行”的战略原则,商标注册完成前,严禁在未注册地域进行广告宣传和产品销售。 5 商标注册问题的处理

5.1 商标的补正与修正

商标注册申请不符合审查要求的,由公司商标管理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国家商标局发出的《审查意见书》及时补正或修正。 5.2 异议

5.2.1 我方认为他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与我方在同种、同类、相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公告期未满3个月的,由公司商标管理领导小组会同相关单位编制《商标异议书》及时送交商标局;

5.2.2 他方对我方申请注册并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公司商标管理领导小组在收到商标局发出的答辩通知后应会同相关单位及时起草答辩意见并递交商标局。 5.3 复审

5.3.1 若收到国家商标局发给的商标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或《异议裁定书》时,我方若有异议,公司商标管理领导小组应及时会同相关单位起草《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或《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并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

5.3.2 其它有关商标复审事项,如驳回转让复审、驳回续展复审、撤消注册不当商标复审、撤消商标复审等,其办理程序参照上款执行。 5.4 争议

5.4.1 我方注册商标与他方注册商标发生争议且他方注册商标不满五年的,由公司商标管理领导小组会同相关单位编制《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及时送交商标局。

5.4.2 对他方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与我方有关的商标争议事项,由公司商标管理领导小组会同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 5.5 再复审

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有关驳回复审、驳回争议、撤消注册不当商标等终局决定或裁定,可根据法律规定,由公司商标管理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在一年内根据需要按程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再复审。 6 商标使用管理

6.1 公司商标应分类管理,对注册商标实施严格的日常跟踪管理,对未注册商标采取动态跟踪管理。

6.2 商标使用过程中,注册商标与印制商标必须完全一致,任何人在任何时候均不得擅自

改变其组合要素和图案内容。

6.3 注册商标必须在国家商标局核定使用的范围内使用,确因实际需要必须扩大使用范围的,应通过申报的方式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6.4 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在商标上设置“注册”标记。

6.5 根据国家规定,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将有可能被依法撤销,因此,对于有必要继续保留的注册商标,应注意保持其使用频次,同时在注册期届满前及时办理续展手续。 6.6 公司商标标识由公司商标管理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商标印制时应严格审核,按程序审批。

6.7 注册商标标识如委托印制,按照法律规定,应向被委托方出具委托书和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并对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印制成品必须如数收回,对于印制过程中形成的半成品、废品、模板、底片等,应由我方及时收回或销毁。

6.8 我方以商标权作为投资时,必须在有关文件中注明商标投资方式、商标作价数额以及使用商标的商品品种、数量、时限、区域等,并对商标收益分配、商标许可使用的税费承担、企业终止后商标的归属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6.9 涉外合作过程中,不论是我方还是对方以注册商标使用权作为投资或者投资中含注册商标条件的,均须对该注册商标进行评估并核定价格,注册商标转让、质押时亦同。 6.10 商标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值可通过委托评估的方式进行核定。 6.11 商标标识使用必须依计划执行,按规定程序领取,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发放。

6.12 商标标识由专人保管,建立出入库台帐,对废、次商标的销毁要有记录并履行审批程序,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

6.13 涉及商标的设计、定稿、注册、变更、撤销、使用、评估、转让、质押、投资、宣传、印制和纠纷处理等相关环节的重要资料和信息均须整理归档,妥善保存,不得发生遗漏与丢失。

6.14 在开展产品或服务宣传时,应牢固树立商标意识,尽力突出产 品或服务商标标识,推进名牌战略,打造驰名商标。 6 商标权保护

6.1 商标的注册信息、使用信息和商标策略等均属企业商业秘密,任何人严禁对外泄露。 6.2 凡发现有侵犯或可能侵犯公司注册商标行为时,应快捷反应,立即行动,依法采取相应对策。

6.3 对于在保护公司商标权益中做出贡献人员,将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对于失职、渎职或侵犯公司商标权益的相关人员,将按照有关制度从严查处,追究其相应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7 附则

7.1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和相关制度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和相关制度为准。 7.2 对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7.3 本制度由公司商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解释,自正式颁布之日起开始生效。执行中如有未尽或不妥事项,可以适时进行修改与完善,修改完善后的版本为最新版本,原版本同时作废。

7.4 本制度实施后,原有制度中与此不一致或有所抵触的相关条款一律作废,均以此为准遵照执行。

7.5 本制度监督执行权归公司商标管理领导小组所有。

商标管理制度

黑龙江省****有限责任公司商标管理制度1目的和范围为明确黑龙江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类商标的设计、注册和管理职责,规范使用行为,保护无形资产,维护企业信誉,确保产品及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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