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基建/3)190-2015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行为,持续提升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程规范,以及公司基建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输变电工程监理管理是指公司各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依据合同约定对参与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的管理,以及对所属监理企业实施的专业管理。
第三条 公司按照管理范围分级集中招标选择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单位,通过监理合同授予监理权限,确保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以维护工程各参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建设管理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的监理管理,其他工程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公司输变电工程监理管理,负责所属监理单位的专业管理,组织制定公司建设监理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各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开展监理工作。
(三)负责督促、检查省公司(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下同)对所属监理单位的管理。
(四)负责对省公司级单位监理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五) 研究、协调公司在监理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第六条 公司交流建设部、直流建设部负责对所管理项目的监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 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公司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下同)基建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公司监理管理要求,负责所辖输变电工程监理管理,负责所属监理单位的专业管理,及时向公司反馈监理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参与省公司所属输变电工程的监理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三)负责指导、督促所属监理单位按公司管理要求开展各项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影响所属监理单位履行职责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对所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评价。
(五)负责收集、分析、上报监理信息。
第八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省公司级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以下同)管理职责
(一)参与所建设管理输变电工程的监理招标。
(二)受托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授予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相应的监理权限。
(三)监督监理单位严格履行监理合同,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公司监理管理规章制度。
(四)汇总、上报监理合同履约情况。
(五)协调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监理中的问题。 第九条 业主项目部管理职责 (一)参与本工程的监理招标工作。 (二)负责本工程的监理管理工作。
(三)审批监理项目策划文件及报审的有关文件。 (四)检查监理项目部标准化管理运转情况,以及监理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改进措施意见,实施闭环管理。
(五)运用公司基建管理信息系统规范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理管理工作。
(六)审核监理费支付申请并上报月度用款计划,负责对监理费进行竣工结算,配合与监理费有关的审计以及财务稽核工作。
(七)对监理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八)协调监理项目部在工程建设监理中的问题。
第三章 监理工作组织
第十条 监理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成立监理项目部,成立监理项目部的正式文件应报建设管理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的监理管理体系。监理项目部应保持人员稳定,需调整总监理工程师时,由监理单位书面报建设管理单位批准;需调整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提前征得业主项目部同意,并书面通知业主项目部、施工项目部。
第十二条 监理项目部应明确监理岗位及职责,并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需持证上岗(各类监理人员任职资格及条件见附件2)。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为监理项目部配备满足独立开展监理工作的各类资源,并在工程建设期间,结合工程实际,合理调整资源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
(一)监理项目部应配备足额合格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配备最低要求见附件3)。
(二)监理项目部应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信、检测、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等设备或工具,满足本工程需要的法律、法规、
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等依据性文件等(监理项目部基本设备配置见附件4)。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监理项目部应实施逐级交底,确保监理工作全面、顺利实施。
(一)监理单位应在监理工作实施前对监理项目部全体人员进行监理合同、监理大纲的交底。
(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全体监理人员进行监理规划、安全监理工作方案的交底。
(三)监理项目部应根据工程不同阶段和特点,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应包括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旁站方案、安全监理工作方案、标准工艺策划、质量通病防治控制措施等。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监理项目部应加强培训,确保监理人员掌握监理工作的内容、要求、方法。各类培训完成后应进行考试,不合格人员不得进入监理项目部。
(一)监理单位应对全体监理人员进行监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对监理项目部全体监理人员进行相关管理制度、标准、规程规范的培训。
(三)监理项目部应根据工程不同阶段和特点,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岗前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特点、技术要求、监理工作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