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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承发包关系中的要挟行为分析及其防范措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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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承发包关系中的要挟行为分析及其防范措施研究

规范的招投标行为是科学合理的进行工程承发包,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前提。由于机会主义的存在和以利益为导向的驱使,在实际招标建筑过程中存在种种问题,要挟行为普遍发生,破坏了健康的建筑环境,为工程的顺利实施埋下了风险。为详细分析要挟行为产生的根源,主要从工程项目承发包前、工程项目承发包过程中和工程项目承发包后三个不同的阶段来分析,并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寻找可以有效防止要挟行为发生的约束措施。

【标签】工程项目承发包;招投标;要挟行为;机会主义

引言

根据我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在法律法规没有特殊要求的前提下,发包人可以选择使用这两种方式中的一种。为了防止承发包双方串通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工程项目承发包成为建筑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工程项目不同于一般经济活动中的商品交易,它具有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全面性、交易多阶段性、交易合同条款的复杂性等基本特征。基于发包方的强势地位和权利的不对等的特点众多发包方试图在买方市场攫取更多利益,因此工程发包方会提出许多不合理要求,要挟行为就会发生在工程承发包的参与主体之间。本文只对工程项目承发包过程中发包方采取招标发包方式的工程项目承发包前、工程项目承发包中、工程项目承发包后三阶段的要挟行为进行研究。

1、要挟行为含义

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人类行为的第三个规定就是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即人具有投机取巧、为自己谋取更大利益的行为倾向,机会主义包括各类要挟行为,即一方利用能够强迫对方的有利条件,对契约进行再协商。由于项目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承发包双方信息不对称性及承包合同的不完全性的存在,有必要对工程项目普遍存在的机会主义风险的根源及其防范对策进行研究,而要挟行为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机会主义行为,它的存在必然会对项目的顺利实施造成障碍。

2、工程项目承发包三阶段要挟行为

2.1工程项目承发包前要挟行为

(1)政府部门滥用职权。地方政府部门通过设置障碍,限制利益集团外的企业参加招标;借助职位之便,向建设单位或总包企业指定推荐施工队伍,对工

工程项目承发包关系中的要挟行为分析及其防范措施研究

工程项目承发包关系中的要挟行为分析及其防范措施研究规范的招投标行为是科学合理的进行工程承发包,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前提。由于机会主义的存在和以利益为导向的驱使,在实际招标建筑过程中存在种种问题,要挟行为普遍发生,破坏了健康的建筑环境,为工程的顺利实施埋下了风险。为详细分析要挟行为产生的根源,主要从工程项目承发包前、工程项目承发包过程中和工程项目承发包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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