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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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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公消【2012】3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消防执法档案(以下简称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执法档案,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各种载体历史记录的管理。 第三条 执法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完整、安全、有效利用的原则,落实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和离任离岗移交制度。

第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主管公安机关、地方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档案归档内容

第五条 执法档案包括消防行政许可档案、消防监督检查档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重大火灾隐患档案、火灾事故调查档案、消防行政处罚档案、消防行政强制档案、消防执法救济档案和消防刑事档案。

第六条 消防行政许可档案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审批表; 3、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4、 消防设计文件;

5、 专家评审申报材料,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6、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 7、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8、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受理凭证; 9、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记录表;

10、 集体会审、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记录和材料; 11、 送达回证; 12、 其他有关材料; 13、 备考表。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审批表; 3、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4、 消防设计文件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记录; 6、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7、 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8、 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9、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

10、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检测、综合评定等资料,不合格项目的整改证明资料; 11、 集体会审意见;

12、 送达回证;

13、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移交记录; 14、 其他有关材料; 15、 备考表。

(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及审批表; 3、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4、 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 6、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7、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8、 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9、 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受理凭证; 10、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11、 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检测等有关记录和资料,现场照片; 12、 集体讨论意见; 13、 送达回证; 14、 其他有关材料; 15、 备考表。

第七条 消防监督检查档案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卷、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抽查卷、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核查卷、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卷和消防产品专项监督抽查卷。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 3、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

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

5、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材料,包括: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文件,施工许可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等; 6、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复查意见书、违法通知书及审批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7、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记录表、复查申请、复查记录表; 8、 送达回证; 9、 其他有关材料; 10、 备考表。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3、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

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隐蔽工程记录,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等;

6、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复查意见书、违法通知书及审批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7、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记录表、复查申请、复查记录表;

8、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的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检测等资料; 9、 送达回证; 10、 其他有关材料; 11、 备考表。

(三)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抽查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3、 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4、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复查申请; 5、 消防行政处罚等依法处理情况的文书;

6、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的申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同意或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决定书及审批表; 7、 送达回证; 8、 其他有关材料; 9、 备考表。

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抽查卷可以以被抽查单位为单位,以抽查时间为序,按季度或年度立卷,集中归档。不能纳入其他执法档案的消防监督检查文书材料等应当纳入本案卷归档。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历次监督抽查文书材料,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不纳入本案卷。 (四)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核查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材料; 3、 *受案登记表、*接受案件回执单; 4、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5、 *询问笔录、证人证言;

6、 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7、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

8、 消防行政处罚等依法处理情况的文书; 9、 送达回证; 10、 其他有关材料; 11、 备考表。

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核查卷可以以每起核查案件为单位,以举报、投诉受理时间为序,按季度或年度立卷,集中归档。对建设工程、消防产品质量的举报投诉,其归档内容可参照有关案卷归档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五)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3、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检查材料; 4、 其他有关材料; 5、 备考表。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卷可以以每起大型群众性活动为单位,以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时间为序,按季度或年度立卷,集中归档。

(六)消防产品专项监督抽查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

3、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及审批表;

4、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

5、 消防产品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复检结果通知书及审批表; 6、 消防产品复检申请表、受理凭证;

7、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复查); 8、 消防行政处罚等依法处理情况的文书;

9、 关于通报涉嫌违法生产/销售消防产品案件的函、关于通报涉嫌生产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函、涉嫌犯罪的移送案件文书及审批表; 10、 消防产品样品照片等证据材料; 11、 送达回证; 12、 其他有关材料; 13、 备考表。

第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告知书、公告; 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4、 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

5、 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材料,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基本情况,主要建筑的消防基本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专职、志愿消防组织及其装备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

6、 单位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 7、 历次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文件复印件;

8、 历次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复查申请等; 9、 历次消防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等依法处理情况的文书复印件; 10、 其他有关材料; 11、 备考表。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每年至少应当进行一次归档检查,有关消防监督检查的文书以及消防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等文书复印件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归档。

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单位应当重新申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审查、依法公告,在档案中补充相关内容。

档案历次调整、补充情况应当在备考表中注明。 第九条 重大火灾隐患档案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及审批表; 3、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立案前); 4、 重大火灾隐患现场照片;

5、 立案前集体讨论、专家论证意见;

6、 由所属公安机关给本级政府的报告,政府批复意见; 7、 重大火灾隐患销案申请; 8、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 9、 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后的照片; 10、 复查后集体讨论、专家论证意见; 11、 重大火灾隐患销案通知书及审批表;

12、 消防行政处罚、消防行政强制等依法处理情况的文书; 13、 政府督办的有关材料; 14、 送达回证;

15、 其他有关材料; 16、 备考表。

第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档案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卷、火灾事故调查卷和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卷。 (一)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 3、 现场调查材料; 4、 其他有关材料; 5、 备考表。

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卷可以以每起火灾为单位,以报警时间为序,按季度或年度立卷,集中归档。 (二)火灾事故调查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火灾事故认定书及审批表; 3、 火灾报警记录;

4、 *询问笔录、证人证言; 5、 *传唤证及审批表;

6、 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 7、 火灾现场图、现场照片或录像; 8、 鉴定、检验意见,专家意见; 9、 现场实验报告、照片或录像;

10、 火灾损失统计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 11、 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 12、 消防技术调查报告; 13、 送达回证; 14、 其他有关材料; 15、 备考表。

复核机构作出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原认定机构作出火灾事故重新认定的有关文书材料等,按照火灾事故调查卷的要求立卷归档。

(三)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复核终止通知书及审批表; 3、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材料及收取凭证; 4、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受理通知书; 5、 原火灾事故调查材料复印件;

6、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等; 7、 火灾事故复核认定说明记录; 8、 送达回证; 9、 其他有关材料; 10、 备考表。

第十一条 消防行政处罚档案分消防简易行政处罚卷、消防行政处罚卷。 (一)消防简易行政处罚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当场处罚决定书; 3、 现场调查材料;

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公消【2012】3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消防执法档案(以下简称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执法档案,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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