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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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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复习资料——学习组整理版

【考试内容】单选(30)多选(20)判断(12)简答(20)材料分析(18)

? 名词解释

1.法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规定权利与义务,以确定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溯及力

新法颁布后对在此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即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该法有溯及力,反之则无溯及力。

3.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力﹑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4.法律体系

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5.法律部门 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6.法律权利

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7.法律义务

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8.法律行为

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声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9.法律关系

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10.法律事实

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11.法律责任

(见课本122页)。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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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复习资料——学习组整理版

12.法的历史类型

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 做出的基本分类。凡是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同一阶级即同一社会统治集团的整 体意志的法,便属于同一个法的历史类型。 ?

简答

1.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三.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2.我国法的正式法律渊源 一.宪法 二.法律

三.地方性法规 四.自治法规

五.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 六.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七.国际条约与协定

我国法的非正式法律渊源 一.习惯 二.政策 三.判例

3.法的一般分类: 一.国内法和国际法

分类标准:按照制定法律主体的区别划分 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分类标准:按照发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划分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

分类标准:按照法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和价值取向的差异划分 四.根本法和普通法

分类标准:按照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划分 五.一般法和特别法

分类标准: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划分

4.法律规制的分类

一.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性规则 二.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

三.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四.强制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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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复习资料——学习组整理版

5.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分类

①、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所做的分类 应有权利和义务 习惯权利和义务 法定权利和义务 现实权利和义务

②、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所做的分类 基本权利和义务

普通权利和义务

③、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 一般权利和义务

特殊权利和义务

④、根据权力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的分类 第一性权利和义务

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⑤、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所作的分类 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

接受权利与积极义务

⑥、根据权利主体所作的分类 个体权利和义务

集体权利和义务

国家权利和义务

人类权利和义务

6.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宪法法律关系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这是按照法律关系所依据的法律部门的不同所进行 的分类)

二.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行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进行分类)

三.纵向法律关系与横向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进行分类) 四.双边法律关系与多边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数量的多少所进行的分类) 五.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联系所进行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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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复习资料——学习组整理版

7.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一.责任主体

二.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三.损害结果 四.主观过错

8.立法、执法、司法的各自特征 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 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 执法活动具有单方性 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 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

一.专属性 二.程序性 三.专业性 四.权威性

9.司法过程中使用辩证推理的情形

一.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对如何处理存在两种对立的理由;

二.法律虽然有规定,但它的规定太过于原则、模糊,以至可以根据同一规定提出两种对立 的处理意见,需要法官从中如以判断和选择; 三.法律规定本身就是矛盾的,存在两种相互对立的法律规定,法官同样需要从中加以选择; 四.法律虽然有规定,但是,由于新的情况的出现,适用这一规定明显不合理,即出现合法 与合理的冲突,如安乐死问题,等等。

10.法与道德的区别 一.表现形式不同 二.违反的后果不同

三.调节人们行为的方式不同 四.调整的对象不同 五.规范体系的结构不同

(以上内容是根据老师给的考试内容要求整理的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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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执法

司法

法理学复习资料(新更正)

? 第五章

法的效力(概念):一般所称法的效力时把法作为一个整体来看,认为法的 效力是指由适用的对象,适用的时间,和适用的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具体的法的效力专指每一具体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具体事项所具有的约束力。

(多数学者认为法的效力指法的约束力。广义上法的效力泛指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人们行为有普遍的约束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对特定的人和事由法律约束力)

法的渊源的类别:

1、成文法(规范性法律文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法) 2、不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惯例)

解决法的效力冲突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原则:1.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新法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方法:1.依法裁决 2.由法定机关改变或撤销 3.进行备案与审查

? 第六章

掌握法律规则的特点:

1、微观的指导性,即在规则所覆盖的相对有限的实施范围内,可以指导人们的行为 2、可操作性较强.只要一个具体案件符合规则设定的事实状态,执法人员可直接适用该规则, 一般公民也能比较容易的依照规则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

3、确定性程度较高,与原则相比,法律规则的确定性程度要高得多,这个确定性包括它的内 容相对明确与恒定,它的效力也较为清楚明确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 对事和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就窄,即法律规则具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 2. 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

3. 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规则较为明确。当遇到原则与原则,规则与规则相互冲突时,选

择的方法也不同。

第九章

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1.法律行为具有社会意义 2.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 3.法律行为具有意志性

法律行为的结构:

1.内在方面:动机、目的、认知能力 2.外在方面:行为、手段、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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