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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网基础班民诉史飚讲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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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诉地位:原告 【注意】撤诉后的处理

参加之诉提起的时间:原则上应在第一审程序中。 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之区别 区别项 *参诉依据 参诉地位 *参诉方式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的请求权 原告 主动参加 必要共同诉讼人 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可为共同原告,也可为共同被告 可主动参加,可被法院通知参加 起诉的同时,或在诉讼程序开始后追加,可在一审、二审、再审的各阶段 维护自己及共同诉讼人的合法权益 *参诉时间 一审开始后,结束之前 参诉目的 争议对象 合并种类 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诉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 仅为对方当事人 两个独立之诉的合并 诉讼主体的合并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参诉依据——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总结】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实体上相牵连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应注意两点:

第一,三个主体之间存在两个内容、客体相牵连的法律关系; 第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本诉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发生争议的可能,并且该争议直接影响本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例如】甲借给乙10万元,约定2010年1月底还清。清偿期届满后,甲多次索要未果,经查,乙目前没钱,但乙借给丙8万元,约定2010年11月底还清,至今未偿还。甲于2011年2月起诉。

甲起诉乙,丙的诉讼地位:丙不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甲起诉丙,乙的诉讼地位:甲诉丙是代位权诉讼,乙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连环合同中因标的物质量问题引起的诉讼。 2.因使用购买的原材料加工成品而引起的纠纷。

【例题】不锈钢制品公司将从贸易公司购买的不锈钢加工成不锈钢制品卖给甲公司后,甲公司使用不到半年,不锈钢制品出现严重的锈迹,为此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不锈钢制品公司退货。经查发现不锈钢制品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的购买不锈钢合同中,约定因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A区法院管辖,此时,本案中贸易公司应否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律规定不能做无独第三人的情形 (《经济审判规定》9-11条)

1.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2.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

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3.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法律规定作第三人的情形

1.代位权诉讼(《合同法》第73条,《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第22条) (1)诉讼地位(《合同法解释(一)》16条)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3)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法解释(一)》14条) (4)代位权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合同法解释(一)》18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合同法解释(一)》19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合同法解释(一)》17条)

(5)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数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数额的,对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解释(一)》第22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法院在代位诉讼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2.因缺陷产品引起的侵权诉讼

根据《民通意见》第153条,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制造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损失的,可以另案处理,也可以将运输者和仓储者列为第三人,一并处理。 3.撤销权诉讼中的第三人(《合同法解释》23—25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3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24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25条)。

4.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合同法解释》27—29条)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27条)。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28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29条)。

5.保证合同中的第三人(《担保法解释》127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二)参诉方式:申请参加或通知参加

(三)参诉地位:不完全的当事人,重点掌握诉讼权利 可以行使的权利

不能行使的权利:管辖权异议权,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附条件行使的权利:上诉权与对调解的同意权以及对调解书的签收权。 【例题·多选题】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011/3/80) A.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 B.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出管辖异议

C.一审判决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可以作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和参加案件的调解活动,与案件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答疑编号5060640404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C

【解析】选项B、C说法错误。《民诉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

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据此可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判决没有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权提出上诉,但是其可以作为被上诉人参加到二审程序中。

【例题·单选题】甲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于甲、乙诉讼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3/41)

A.甲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以申请或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 B.甲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乙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C.甲的诉讼行为可对本诉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乙的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D.任何情况下,甲有上诉权,而乙无上诉权 [答疑编号5060640404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

【解析】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据此可知,甲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通过自己申请后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

选项B错误。广义上的当事人,除原告和被告以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

三人。根据《民诉意见》第65、66条的规定,我国采用广义当事人的说法,即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甲,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乙,都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选项C错误。甲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他以本诉当事人为被告参加到诉讼中,甲的诉讼行为对其参加之诉产生效力,对本诉不产生效力;乙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他在诉讼中只是辅助一方进行诉讼,其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选项D错误。在任何情况下,甲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依法享有上诉权,但是乙是否有上诉权需要根据是否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来判断。如果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则有上诉权,如果没有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则没有上诉权。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

新《民诉法》56条3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一)提起撤销之诉的条件 1.提起撤销之诉的前提条件: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1)第三人未参加诉讼,且对此无过错。

(2)第三人必须提出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倘若生效的法律文书没有错误,即使对第三人造成不利益,第三人也不能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3)原判决需损害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如果原判决确有错误,但没有损害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则对于第三人来说并没有诉讼利益,故不能提起撤销之诉。 (4)可以撤销或者变更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2.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第三人应当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期间:自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二)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

撤销之诉的审理除有特殊规定外,应当遵循普通程序的规定。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第三人不利的部分;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六节 诉讼代理人

一、法定代理人:弥补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诉讼行为能力。

法定诉讼代理: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享有同样的诉讼权利,承担同样的诉讼义务。

【例题·多选题】关于法定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些认识是正确的?( )(2011/3/82) A.代理权的取得不是根据其所代理的当事人的委托授权

B.在诉讼中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 C.在诉讼中死亡的,产生与当事人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D.所代理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取得行为能力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则自动转化为委托代理人 [答疑编号5060640405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

【解析】选项A正确。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的取得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 选项B正确。法定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如起诉、应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反诉等。

选项C错误。在诉讼中,法定代理人死亡的,产生其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法律后果,若当事人还活着的话,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另行确定其他法定代理人。据此可知,在诉讼中,当事人死亡与法定代理人死亡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选项D错误。在诉讼过程中,若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取得了诉讼行为能力,则导致法定代理人代理权消灭的法律后果,在没有当事人授权委托的情况下,其不能自动转化为委托代理人。

二、委托代理人:

对当事人专业能力的扩大(1-2人)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新《民诉法》第58条、《民诉意见》第68条) 不能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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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诉地位:原告【注意】撤诉后的处理参加之诉提起的时间:原则上应在第一审程序中。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之区别区别项*参诉依据参诉地位*参诉方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的请求权原告主动参加必要共同诉讼人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为共同原告,也可为共同被告可主动参加,可被法院通知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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