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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网基础班民诉史飚讲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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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本题中,甲的烫伤是第三人乙直接造成的,但是乙之所以会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是因为丽都酒店的地板湿滑,即丽都酒店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存在过错。权利人起诉丽都酒店的,乙应该作为共同被告。

(八)保证关系中当事人的确定(《民诉意见》第53条,《担保法解释》第124-126条)

一般保证:债权人-- 债务人

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保证人,追加债务人 连带保证:债权人具有选择权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保证: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九)共同侵权和共同危险行为案件中当事人的确定 共同侵权案件: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案件: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0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

实体法中规定的“承担连带责任”,在诉讼法中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在侵权行为中,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3条)——被告的确定由原告选择。

(十)撤销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诉讼中当事人的确定(《公司法》第22条第2款)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注意】以公司为被告

(十一)动物致害案件中当事人的确定(《侵权责任法》第78条、第83条) 第83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节 共同诉讼

一、必要的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 比较内容 标的性质不同 诉的特征 标的数量 必要共同诉讼 同一标的 不可分之诉 一个 普通共同诉讼 同一种类标的 可分之诉 若干个 合并不同 任意合并(可以共同起诉或强制合并(必须一同起诉应诉,也可以分别起诉或应或应诉) 诉;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分开审理) 除原告明确放弃实体权利取决于当事人自愿——愿外,当事人必须参加诉讼意合并审理则参加 ——强制追加 牵连性(一人的诉讼行为独立性(诉讼行为、特殊情经全体承认后,对全体诉形) 讼人发生法律效力) 合一判决,结果同一 分别判决,裁判结果独立 参诉要求不同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 裁判不同 【例题·不定项】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2009/3/97)

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 B.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

C.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 D.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答疑编号5060640403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必要共同诉讼。

选项A正确。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且王某妻子已经去世,因此,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

选项B、C错误,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在本案中,王某的两个儿子与一个女儿都对王某有赡养义务,王某仅起诉二儿子,法院应当追加其大儿子与女儿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注意】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同一)

【例题·不定项】丙承租了甲、乙共有的房屋,因未付租金被甲、乙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丙支付甲、乙租金及利息共计10,000元,分五个月履行,每月给付2,000元。甲、乙和丙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乙请求改判丙一次性支付所欠的租金10,000元。甲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丙之间租赁关系。丙认为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甲、乙也没有要求给付利息,一审法院不应当判决自己给付利息,请求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的相关内容。丙还提出,为修缮甲、乙的出租房自己花费了3,000元,请求抵销部分租金。 (2010/3/99)

关于甲上诉请求解除与丙的租赁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直接判决 B.二审法院直接裁定发回重审

C.二审法院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

D.甲在上诉中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请求,须经乙同意 [答疑编号5060640403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共同诉讼。

选项A、B错误,选项C正确。《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

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选项D正确。房屋为甲乙共有,乙对租赁关系的解除同样具有处分权。因此,甲在上诉中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请求,须经乙同意。

【例题·多选题】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7/3/87)

A.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 B.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只有一个,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有若干个 C.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只有一个,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有若干个 D.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必须一致,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不需要一致

[答疑编号506064040303: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

选项C错误。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划分标准是诉讼标的,而非诉讼请求。无论是必要共同诉讼还是普通共同诉讼,都可以有

多个诉讼请求。

选项D正确。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各诉讼人之间为牵连关系,采取承认一致的原则,只有诉讼行为一致才能发生对外效力。《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二、必要共同诉讼的法定情形

1.挂靠关系。《意见》第43条规定。

2.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意见》第46条第2款规定。 3.个人合伙问题。《意见》第47条。

4.企业法人分立问题。《意见》第50条规定。 5.借用关系。《意见》第52条规定。 6.一般保证关系。《意见》第53条规定。 7.继承关系。《意见》第54条规定。

【注意】继承案件中有可能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8.代理关系。《意见》第55条规定。 9.共有财产关系。《意见》第56条规定。

10.第三人侵权的安全保障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第6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四节 诉讼代表人

一、诉讼代表人的确定方式 种类 代表人的确定方式 未推选代表的当事人的行为 必要共同诉讼中自己参加诉讼 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起诉时人数确定的 代表人 代表人诉讼(《意见》第60部分当事人条) 推选自己的代表人 起诉时人数不确定 代表人诉讼(《意见》第61条) 管辖→发布公告→权利人登记→推选或商定代表人→审理和裁判 →判决公告→扩张

普通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当事人推选代表——推不出 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 未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另行起诉 注意:此时人民法院认定其诉讼请求成立的,可以不实质审理,直接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裁判效力的扩张性)

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二、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掌握】

对于一般性诉讼权利(当然有效的权利)和特殊性诉讼权利(承认有效)的代表权限的区别。 注意:承认有效的权限: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不包括提起上诉和反诉的权限。

【例题·单选题】某企业使用霉变面粉加工馒头,潜在受害人不可确定。甲、乙、丙、丁等20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3/48) A.丙、丁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B.丙、丁等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 C.诉讼代表人由法院指定

D.在丙、丁等人不认可诉讼代表人情况下,本案裁判对丙、丁等人没有约束力 [答疑编号506064040304: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代表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

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据此可知,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代表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五节 第三人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之诉的原告)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就是对他人之间争议的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因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第三方当事人。

1.参诉根据: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2.参诉方式: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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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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