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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网基础班民诉史飚讲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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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当事人能力

D.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均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 [答疑编号5060640401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

选项A正确。当事人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不同。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它与具体的诉讼无关,通常取决于有无民事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对于当事人适格与否,只能将当事人与具体的诉讼联系起来,看当事人与特定的诉讼标的有无直接联系。 选项D错误。法律并未对当事人能力作出明确规定。

【例题·单选题】关于当事人适格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08/3/44) A.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它与具体的诉讼没有直接的联系;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资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 B.一般来讲,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标准,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当事人 C.清算组织、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是适格的当事人,原因在于根据权利主体意思或法律规定对他人的民事法律

D.检察院就生效民事判决提起抗诉,抗诉的检察院是适格的当事人 [答疑编号5060640401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当事人适格。选项D说法不正确,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但不包括检察院等国家机关。

【例题·多选题】某大学4名师生联名起诉甲公司污染某条大河,请求判决甲公司出资治理该河流的污染。起诉者除列了4名师生外,还列了该河流的某著名岛屿作为原告,法院没有受理。对此下列哪些说法符合法律规定?( )(2006/3/88) A.只有自然人和法人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B.本案当事人不适格

C.本案属于侵权诉讼,被污染河段流经地区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D.本案起诉属于公益诉讼,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

[答疑编号506064040103: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当事人适格。《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119条规定,起诉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的4名师生并不是大河污染的直接受害者,因此不属于适格的当事人,而河流中的岛屿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三、当事人的变更 即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意思,原诉讼的当事人被变更或变动为新的当事人的一种诉讼现象。包括法定的当事人变更和任意的当事人变更。 任意的当事人变更(实务中的处理)

法定的当事人变更(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自然人 法人

【例题·单选题】四方公司与海通公司因合同纠纷进行诉讼,一审判决海通公司胜诉。四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第二审程序中,海通公司分立为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2005/3/50) A.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B.将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C.将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人,进行调解或者判决,不必发回重审 D.仍将海通公司列为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者判决,执行程序中再裁定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为被执行人

[答疑编号506064040104: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当事人的变更。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不必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注意:当事人变更时,程序的处理

第二节 原告与被告

一、确定标准——民事法律关系

【例题】2005年6月5日,寰宇公司的公交车司机张某因为四海饭店的员工李某载着货物横穿马路而紧急刹车,致使公交车上丁某所持的玻璃镜子将1999年7月21日出生的小学二年级学生小龙划伤,2005年10月小龙伤愈继续上学,其父李某代理其提起诉讼。 本案参加诉讼的人在诉讼中的正确地位。

二、具体确定

(一)由直接责任人负责的情形(《民诉意见》第49条)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3.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注意】

冒用如果形成民法上的表见代理,就要适用代理关系中当事人的确定,即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分支机构

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法人为当事人。(民诉意见第41条)

2.依法设立,并领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 (三)名誉权侵权中当事人的确定 死者名誉权受侵害:原告的确定 新闻出版侵犯名誉权:被告的确定 【标准】是否为职务行为

【注意】非职务行为,原告有权选择诉谁

(四)劳务关系中当事人的确定(《民诉意见》第42条,《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35条)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2.因执行工作任务或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而发生的诉讼,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一方为当事人。

【小结】前提:执行工作或从事雇佣活动致人伤害 原告:赔偿权利人 被告:用人单位或雇主 3.执行工作或劳务时受第三人侵害的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佣关系:雇员雇主 侵权关系:赔偿权利人侵权人

(五)帮工关系中当事人的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规定》第13条、14条) 1.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发生的诉讼 接受帮工的:被帮工人是当事人;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明确拒绝帮工的:帮工人是当事人

2.帮工人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诉讼 被帮工人是当事人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是免责事由

3.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诉讼 侵权关系: 帮工人 第三人

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帮工关系) (六)教育、管理、保护关系案件中当事人的确定

(《侵权责任法》第38-40条,《人身损害赔偿规定》第7条) 1.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诉讼: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 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是当事人。

【注意】教育、管理、保护关系→过错责任: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 2.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诉讼 侵权关系:赔偿权利人第三人(侵权人) 侵权关系+教育管理关系: 赔偿权利人第三人和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是共同被告(过错补充赔偿责任)

教育管理关系:赔偿权利人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

【例题·单选题】王甲两岁,在幼儿园入托。一天,为幼儿园送货的刘某因王甲将其衣服弄湿,便打了王甲一记耳光,造成王甲左耳失聪。王甲的父亲拟代儿子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3/38) A.刘某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B.幼儿园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C.刘某和幼儿园是本案共同被告

D.刘某是本案被告,幼儿园是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疑编号5060640402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被告的确定。《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 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可知,在本案中,刘某是实际的侵权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本案的被告。另外,幼儿园对王甲负有安保义务,幼儿园没有尽到责任造成王甲人身受到侵害,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是本案的被告。

(七)安全保障关系案件中当事人的确定

(《侵权责任法》第37条,《人身损害赔偿规定》第6条) 1. 因在安全保障场所造成损害的诉讼 安全保障场所为当事人(过错责任)

安全保障场所包括: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例题·多选题】李某和张某到华美购物中心采购结婚物品。张某因购物中心打蜡地板

太滑而摔倒,致使左臂骨折,住院治疗花费了大量医疗费,婚期也因而推迟。当时,购物中心负责地板打蜡的郑某目睹事情的发生经过。受害人认为购物中心存在过错,于是,起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8/3/84)

A.李某、张某应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B.李某、郑某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 C.华美购物中心为本案的被告

D.华美购物中心与郑某为本案共同被告 [答疑编号5060640402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参与人。《民诉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所以本题中,被告是华美购物中心。《民事诉讼法》第 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由此,李某和郑某都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且是可以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因此二人都应该作为证人。

2.在安全保障场所第三人侵权发生的诉讼 第三人为被告(侵权关系)

赔偿权利人起诉第三人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第三人和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赔偿责任)是共同被告关系(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赔偿权利人只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必要共同诉讼) 【例题·单选题】甲在丽都酒店就餐,顾客乙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甲被烫伤。甲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3/46)

A.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第三人 B.甲起诉乙,丽都酒店是第三人

C.甲起诉,只能以乙或丽都酒店为单一被告 D.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 [答疑编号506064040203: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当事人。《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

法律教育网基础班民诉史飚讲义(一) 

C.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当事人能力D.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均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答疑编号506064040101:针对该题提问]【答案】AC【解析】本题考核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选项A正确。当事人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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