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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网基础班民诉史飚讲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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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民事诉讼的主管):

(1)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 的纠纷(民法、婚姻法、经济法) (2)劳动合同关系和劳资关系产生的案件

(3)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如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特点:

1.贯穿民事诉讼始终

2.规范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3.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与法院审判权之间的关系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诉讼法NO.8) 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含义:

1.规范中的平等,体现为权利的同样性和对应性;

2.权利实现中的平等,体现为法院保障当事人平等的行使诉讼权利。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注意】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的适用 对等原则不适用于无国籍人 (二)辩论原则(诉NO.12):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1.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阶段:贯穿整个审判程序。 程序问题

2.

3.

【注意】辩论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辩论权需要审判权保护→非法剥夺辩论权

辩论权制约审判权体现为→裁判的事实与依据必须来源于当事人辩论之后确定的事实和证据 (未经法

庭辩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依据)

【例题·多选题】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9/3/82) 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答疑编号5060640201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辩论原则。

选项A错误。辩论权之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即贯穿于从当事人起诉到诉讼终结的整个过程,不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选项B正确。辩论的表现形式及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辩论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运用书面形式表达,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就是在行使其辩论权。

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

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据此可知,辩论权行使的主体是诉讼当事人,证人不是诉讼当事人,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在履行作证义务,而非是在行使辩论权。 选项D正确。辩论原则是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质和辩论的情况。而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它不解决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争议。在整个程序过程中,没有双方当事人对质,不存在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的争议问题,也就没有辩论原则适用的余地。因此,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考吧天空(www.kao8sky.net) 提供最新 最全的高清原版司考课件 保证和学校同步更新 天天上传 7年专业服务 客服QQ:756765208 *(三)诚信原则(诉讼法NO.13.1):

第13条1款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的始终

2.诚实信用原则约束所有的民事诉讼主体,包括当事人、法院、其他诉讼参与人。 (1) 对当事人的约束

要求在进行诉讼时诚实和善意,禁止当事人恶意制造诉讼,禁止当事人无故拖延诉讼,禁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当事人在诉讼时负有真实义务,不能进行虚假陈述或实施相互矛盾的行为。

*【注意】诉讼欺诈的规制

第112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13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法院的约束

要求法院在审理和裁判民事案件时应当公正合理,禁止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禁止法院突袭裁判。

(3)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约束

要求诉讼代理人、证人以及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时诚实善意。 (四)处分原则 (诉讼法NO.13.2):

第13条2款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1.处分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包括执行阶段。 2.内容

3.对处分权的限制:

法定范围——体现了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处分权的结合

【注意】

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处分权的行使需要审判权保护,这种保护是对合法处分的保护→通过审查进行保护 处分权对审判权的制约:体现为程序启动,审判对象和范围的确定

【例题·单选题】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3/38)

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 [答疑编号5060640201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处分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人 民法院只能就当事人请求裁判的事项进行裁判,对于当事人没有请求的事项,不能作出裁判,这是司法被动性、当事人处分权的体现。本题中,法院就当事人未提出的事项--利息问题进行裁判,实际上是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例题·多选题】王某与钱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合王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一并作出判决。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下列哪些《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或制度?( )(2010/3/88) A.处分原则 B.辩论原则 C.两审终审制度 D.回避制度

[答疑编号506064020103: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与制度。

《民诉意见》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选项A正确。当事人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有处分权,法院不

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直接对此作出判决违反了处分原则。 选项B正确。二审法院直接在二审判决中对财产与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剥夺了当事人对财产与子女抚养问题发表看法,陈述自己主张和根据,并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侵犯当事人的辩论权。 选项C正确。二审法院对于“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直接作出判决,剥夺了当事人对此部分判决的上诉权,损害当事人的审级利益,违反了两审终审制度。

选项D错误。本题中并没有涉及回避的问题,二审法院不违反回避制度。

【例题·单选题】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3/38)

A.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 B.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处分原则的体现

C.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是同等原则的体现

D.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违法,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

[答疑编号506064020104: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或是委托谁为诉讼代理人是其对自己权利的一种行使和处分,此是处分原则的体现,而非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

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均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此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而非处分原则的体现。

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据此可知,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是对等原则的体现,而非同等原则的体现。另外,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仅适用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而本题没有给出这一前提。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此

规定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

*(五)检察监督原则(诉NO.14):

第14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增加了监督方式:抗诉和检察建议(第208条)

第208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2.扩大了监督范围 原法:民事审判活动。

新法:民事审判活动、民事执行活动、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

对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 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诉NO.39-42):

是指由3名以上的单数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和评议裁判的制度。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

1.合议庭的组成(因程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程序种合议庭组成形式 类 一审程审判员组成或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 序 二审程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序 重审程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序 原为一审,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再审程原为二审或者上级法院提审,按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序 合议庭 续表

程序合议庭组成形式 备 注 种类 非诉只能由审判员组仅限于特别程序中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公示催程序 成合议庭 告程序中除权判决作出的程序

备 注 两者有同等诉讼权利义务 另行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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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的效力:对事的效力(民事诉讼的主管):(1)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的纠纷(民法、婚姻法、经济法)(2)劳动合同关系和劳资关系产生的案件(3)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如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第二章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一、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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