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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管权投资管理》第六章 增资VS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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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附带的限制性条款。 4) 强制赎回条款。 5) 对赌条款。

我国现行关于优先股的法律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3) 可转换债

概念

可转换债(convertible bond),亦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债券是指国内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时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同时《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可转换公司债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可转换债的特点

从性质看,可转换债实际上是债券和转股看涨期权的混合体,它具有两个基本属性,即债券性和期权性。对于投资人来说,可转换债的债券性保证了投资本金的安全,而期权性有保证了股票价格上涨时,可转换债的持有者可以同步分享收益。

可转债的应用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债的发行主体目前只能是上市公司。

我国《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

千万元;

?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4)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券

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券时一种介于债券和股票之间的混合证券产品,是债券加认股权证的产品组合,其持有人享有在一定期间内按约定价格认购一定数量公司股票的权利。

2. 投资工具的综合选择和应用

1) 投资工具选择的总体原则

在股权投资工具中,优先股则是更为诱人的工具,它很像一种债务,但在记账时却列入所有者权益项目,它使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等指标表现良好,企业的经营也看起来更加稳定。

2) 投资工具在我国法律框架下的应用

? 股份认购协议不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原则 ? 契约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及权利义务均衡的原则

? 股份认购协议在权利义务方面的安排不能对方第三方的利益

《私募管权投资管理》第六章 增资VS转股

3)附带的限制性条款。4)强制赎回条款。5)对赌条款。我国现行关于优先股的法律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3)可转换债概念可转换债(convertiblebond),亦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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