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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管权投资管理》第六章 增资VS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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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增资VS转股:PE投资模式选择以及法律实务操作

私募投资者如何选择投资模式——增资?还是转股?

在前期调查结束后,项目便进入运作阶段。投资运作阶段包括项目谈判、项目交易结构的设计确定、投资协议的签署、交易标的的交割等环节。在投资运作阶段,选择合适的投资模式非常关键。不同的投资模式,其风险与最终收益都会不同,对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模式也会有很大影响,因此私募投资者要依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投资模式。

国际上,私募股权投资通常使用的投资工具有3种: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附购股权债。而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通常选择以股权投资为主,债券投资为辅的投资模式。在中国法律框架下,股权投资又可以分为两种模式,即增资扩股模式和股权转让模式。这两种模式各有特点,都可以实现私募股权基金股权投资的目的,但适用的范围和场合不同,本章将对此进行具体分析。

第一节 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模式

1. 增资扩股投资方式

1) 增资扩股的概念和特点

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

特点:A。增资扩股将增加公司股份总数

B.增资扩股是发生在新股认购者和公司之间的交易

2) 增资扩股与私募股权投资

如果说股权转让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者的退出或者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接盘,那么增资扩股就是进行首次私募股权投资的首选。

a. 如果新股由新股东(私募投资者)认购,尽管原股东的股权比例会被稀释,但在相同条

件下,稀释程度要远远小于股权转让导致的原股东的股权稀释。

b. 增资扩股所导致的交易结果是,新股的认购者(私募投资者)取得了目标企业的股份,

而新股认购者(私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完全进入到目标企业中,为目标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而且不需要为这笔资金支付任何利息成本。而股权转让时股东之间的交易,股权转让款并不进入目标企业。

3) 增资扩股的限制

无论是增资扩股还是股权转让,都是取得目标企业股权的一种交易方式,其在本质上并无区别,原则上股权转让所适用的限制性规定,同样也适用于增资扩股。

4) 增资扩股的法律实务操作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增资扩股

a. 董事会会议。如果目标企业决定采用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私募股权基金,目标企业应当

先由其董事会对增资扩股事项进行审议,董事会通过后将增资扩股事项提请股东会审议。董事会由过半数的董事参加方可举行,决议须有过半数的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b. 股东会表决。增资扩股为公司重大事项,增资扩股的决议还必须由股东会的表决通过。

增资扩股决议必须由股东会对增加公司资本做出决议,经代表的2/3以上由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也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c. 缴纳出资。缴纳出资是行使股东权利的必要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

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应当按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d. 履行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册资本

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同时也需要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变更。因此,公司增加资本应当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章程的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 a. 审批 b. 评估 c. 工商登记

国有企业增资扩股 原则上,适用于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也适用于国有企业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私募投资者的情况。 a. 审批 b. 评估

c. 在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2. 股权转让投资方式

1) 股权转让的概念和特点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特点:

a. 公司的股份数或注册资本的绝对量不发生变化 b. 交易不涉及目标企业自身

2) 股权转让与私募股权投资

股权转让与私募投资交易的匹配程度

股权转让的第一个特点是,转让过程中目标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股份数量保持不变。

股权转让的第二个特点是,交易发生在股份买卖双方之间。目标企业没有收到投资款,利用募集资金来进行发展的计划便会落空。这个结果是投资者和企业原始股东都不愿看到的。对于投资者而言,是希望企业发展后为自己带来增值获利;而企业的原始股东也并不是只把眼光盯在投资者的投资款上,他们想要的是企业的发展壮大。因此对于私募投资者而言,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似乎是一种不被接受的方式。

股权转让的使用范围

目前,采取并购(股权转让)退出机制的私募股权投资案例占了绝大多数。

同时,还有一种情形可以采用股权转让方式,那就是在前一私募投资者欲退出,后一私募股权基金欲接盘时,采用股权转让方式更为合适。

3) 股权转让的限制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半数股东同意。”

对于股份公司而言,鉴于其资合性的特点,甚至连股东之间的同意都不需要了,股东可以任何买卖其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

4) 股权转让的法律实务操作

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在细微之处存在两点区别:

第一, 在股权转让的情况下,企业的股本总量不发生变化;而在增资扩股的情况下,企业

的股本总量是会发生变化的。

第二, 在股权转让的情况下,无论是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的情况,还是将股权出售给第三

方的情况,企业原股东的持股比例必定发生变化;而企业在增资扩股是,原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一定会发生变化。

股权转让前的准备 a. 相关调查

b. 投资谈判:谈判有多方组成;谈判内容增加。

股权转让的实施

a. 由股东会做出决议 b. 放弃优先购买权

c. 履行国有资产出售手续:评估;审批 d. 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e.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转让需要注意的问题 a. 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时,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从具体程序而言,股东应当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的,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股权外部转让程序上,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书面通知义务

其他股东同意的条件和方式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转让的时间、场所和方式上,不要求股份的转让必须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具体规定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 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更不得因此转让股票。 第二, 必须在依法设立的政权交易场所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三, 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应遵循法定形式,包括符合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条件和程序

的限制要求。

b. 私募投资者权利的确定

第一, 投资者会根据自身情况及对利益保护风险控制的要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优先权”,

也会放弃一些“优先权”。

第二, 由于这些权利往往会损害目标企业原股东的利益,因此,谈判过程较为艰辛。

3. 其他投资方式

1) 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并用 先进行股权转让在进行增资扩股

先进行增资扩股再进行股权转让:股权转让行为无需取得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的同意

2) 股权投资与债券投资并用

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的区别

与股权投资相比,债权投资具有优先性。企业债权人的偿讨顺序优先于股东,即债权投资可以享受到一个固定的回报和优先于股东的偿付顺序,风险较股权投资要小,但债权投资者对企业的其他经营成果没有索取权,也没有权利参与企业的经营,出于比较被动的局面。 不同的风险要求与不同的收益。股权投资在获得较高收益的同时也面临较大的风险;债权投资获得的收益较低,但比较稳定,风险较小。

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并用的法律障碍

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并用的实施

本质上,企业间借贷属于私法范畴,法律未禁止,即应为合法。这种正常行为在我国金融法规如《贷款通则》的“管制”下,演变成委托贷款等法律形式。但由于委托贷款中名义贷款人是银行,真正贷款人是企业,真正贷款人的权利“借给”名义贷款人行使,而名义贷款人几乎不承担任何风险,由于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委托贷款只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以“扭曲”的形式得到保护,这是委托贷款人必须要特别重视的。

3) 实物和现金出资设立目标企业

有时,投资者和目标企业的原股东干脆放弃原来的企业,由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由原股东以原目标企业资产实物出资,双方共同设立一个全新的企业。最有可能的原因是原目标企业运作不规范,存在法律、财务或税务方面的硬伤。此种方式有一个弊端,那就是无法体现原有企业的价值。

解决这种困境有以下两种办法:

a. 采用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相结合的投资方式,溢价部分以债权投资形式进入新设立的目

标企业,成为公司的债务。

b. 投资者和目标企业的原股东先一句法律的规定设立目标企业,在目标企业设立后,再通

过股权转让的方式,依据双方事先谈好的价格,对目标企业的股权比例进行无偿的调整。

第二节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工具

在私募股权投资中,常用的投资工具大体可以分为股权投资工具、债权投资工具、介于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之间的投资工具。

股权投资工具又可以分为普通股、优先股; 债券投资工具可以分为普通债、可转换债;

介于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之间的投资工具主要是指附认股权债。

1.常用投资工具解读

1) 普通股

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是应用最广、最为重要的一种股票。

普通股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第一,私募投资者拥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可能被稀释,从而影响私募投资者对目标公司的控制;第二,如果投资失败,持有普通股的私募投资者,作为普通股东,将无法取得优先于其他股东而分割剩余财产的权利。

2) 优先股

可转换优先股与不可转换优先股

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优先股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有普通股的股票。

可转换优先股的好处在于可大大降低企业和基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不断讨价还价的交易成本,有效避免企业可能隐瞒盈利或财务上弄虚作假等短期投机行为,减少道德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中可转换优先协议(股份认购协议): 1) 可转换优先股的转换价格、转换比例。 2) 优先股自动转换的条件。

《私募管权投资管理》第六章 增资VS转股

第六章:增资VS转股:PE投资模式选择以及法律实务操作私募投资者如何选择投资模式——增资?还是转股?在前期调查结束后,项目便进入运作阶段。投资运作阶段包括项目谈判、项目交易结构的设计确定、投资协议的签署、交易标的的交割等环节。在投资运作阶段,选择合适的投资模式非常关键。不同的投资模式,其风险与最终收益都会不同,对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模式也会有很大影响,因此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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