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
见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铜政发[2014]40号 【发布部门】铜川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09 【实施日期】2014.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铜政发〔2014〕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棚户区改造不仅是一项民心工程,更是一项助力经济发展的社会工程。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4〕3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1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1 / 3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一系列精神,以促进资源型城市转型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为目标,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为标准,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2014-2017年完成棚户区改造5万户(含3万户城中村)以上,使群众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显著提高。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有序推进。进一步摸清待改造棚户区底数、面积、类型等情况,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将国有企业棚户区和建制镇棚户区纳入改造规划,抓紧编制完善全市和各区县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棚户区改造要突出改造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优先安排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片区,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市政府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各区县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棚户区改造要与保障性住房、城镇化建设相结合,在政府的推动和指导下,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
3、统筹兼顾,同步配套。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相结合,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原地安置。要科学界定改造范围,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与棚户区改造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4、各方配合,依法征收。各区县、各部门要增强棚户区改造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中省政策机遇,勇于担当,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棚户区改造各项工作。 2 / 3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征询群众意
见,严格执行《铜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和土地征用法律、法规和程序,依法实施房屋征收、土地征用。同时,也可采用市场手段,制定搬迁安置方案,协议搬迁,妥善安置好搬迁群众。 二、扎实开展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2014-2017年,全市完成城市棚户区改造4万户以上。将城中村、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逐步开展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严格按照《铜川市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大力推进城中村改造,特别是新区城中村改造工作,依法加强对城中村中私搭乱建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探索城中村改造新模式。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可配建总建筑面积10%-30%的保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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