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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普通合伙人以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第五章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企业年度或一定时期的利润和亏损按照以下方式分配和分担:
(1) 利润全部分配给甲方,亏损全部由甲方承担;
(2) 如企业分配给甲方的利润累计达到xxxx元人民币
(¥xxx,000),则此后不再采取以上方式,而应按照甲方百分之五十一(51%)和乙方百分之四十九(49%)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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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应在企业年底分红、合伙人财产份额退还或被执行、企业清算时实施。
第六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或全体合伙人的授权执行企业的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选任条件和程序:
(1) 有限合伙人不得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2) 企业有一名普通合伙人的,应当由该普通合伙人担任;
(3) 企业有数名普通合伙人的,按照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委托
一名或数名普通合伙人担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权:
(1) 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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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制订企业融资、担保、重大资产处置、设立分支机构的
方案;
(3) 制订企业员工的工资标准方案;
(4) 决定企业员工的奖金发放方案;
(5) 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6) 决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7) 提请聘任或解聘企业的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8) 本协议约定和全体合伙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非全体合伙人另行聘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兼任企业的经理,按照第8.01条行使职权。
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超越职权执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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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3)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4) 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5) 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
存;
(6) 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7) 擅自将企业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使用;
(8) 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9) 本协议和相关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对外代表企业。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但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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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2) 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 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获取财务报告,查阅会计帐簿等
财务资料;
(4) 按照第7.03条规定,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
(5)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企业的以下事项,应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 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员工的工资标准;
(3) 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4) 选择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