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3.1.2城镇弹性发展区。在与城镇集中建设区充分衔接、关联的基础上,合理划定城镇弹性发展区,做到规模适度、设施支撑可行。城镇弹性发展区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城镇集中建设区面积的15%,其中现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的城镇弹性发展区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城镇集中建设区面积的10%,现状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城市、收缩城镇及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显著超标的城镇,应进一步收紧弹性发展区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城镇集中建设区面积的5%。
G.3.1.3特别用途区。根据地方实际,特别用途区应包括对城镇功能和空间格局有重要影响、与城镇空间联系密切的山体、河湖水系、生态湿地、风景游憩、防护隔离、农业景观、古迹遗址等地域空间。同时,对于影响城市长远发展,在规划期内不进行规划建设、也不改变现状的空间,可以以林地、草地或湿地等形态,一并划入特别用途区予以严格管控。特别用途区应做好与城镇集中建设区的蓝绿空间衔接,形成完整的城镇生态网络体系。对于开发边界围合面积超过城镇集中建设区面积1.5倍的,对其合理性及必要性应当予以特殊说明。
G.3.2 方案协调
城镇开发边界应尽可能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出于城镇开发边界完整性及特殊地形条件约束的考虑,对于无法调整的零散分布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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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开天窗”形式不计入城镇开发边界面积,并按照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要求进行管理。
G.3.3 划定入库
G.3.3.1 明晰边界。尽量利用国家有关基础调查明确的边界、各类地理边界线、行政管辖边界等界线,将城镇开发边界落到实地,做到清晰可辨、便于管理。城镇开发边界由一条或多条连续闭合线组成,单一闭合线围合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公顷。
G.3.3.2 上图入库。划定成果矢量数据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在“三调”成果基础上,结合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图、地形图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作为国土空间规划成果一同汇交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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