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工程量,对检查出的问题定任务、定人员、定措施、定整改时间,及早发现和解决
问题。
第五十六条单机试车前,试车方案已经制订并获得批准;试车组织已经建立,试
车操作人员已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熟悉试车方案和操作法,能正确操作;试车所需燃
料、动力、仪表空气、冷却水、脱盐水等确有保证;测试仪表、工具、记录表格齐备,
保修人员就位。
第五十七条除大机组等关键设备外的转动设备的单机试车,应由建设(生产)单
位组织,建立试车小组;由施工单位编制试车方案和实施,建设(生产)单位配合,设
计、供应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十八条单机试车必须划定试车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试车必须包括保护
性联锁和报警等自动控制装置;指挥和操作必须按照机械设备说明书、试车方案和操作
法进行;严禁多头领导、违章指挥和操作,严防事故发生。
第五十九条建设(生产)单位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和化工装置实际需要,制订
管道系统压力试验、泄漏性试验、水冲洗、蒸汽吹扫、化学清洗、空气吹扫、循环水系
统预膜、系统置换等各环节的操作法和要求(详见附件3:预试车安全操作要点),并严
格执行。
第六十条大机组等关键设备的单机试车,应由建设(生产)单位组织成立试车
小组,由施工单位编制试车方案并经过施工、生产、设计、制造等单位联合确认。试车
操作应由生产单位熟悉试车方案、操作方法、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的人员进行。引进设
备的试车方案,按合同执行。
第六十一条系统清洗、吹扫、煮炉由建设(生产)单位编制方案,施工、建设
(生产)单位实施。系统清洗、吹扫要严把质量关,使用的介质、流量、流速、压力等
参数及检验方法,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的要求,引进装置应达到外商提供的标准。系统
进行吹扫时,严禁不合格的介质进入机泵、换热器、冷箱、塔、反应器等设备,管道上
的孔板、流量计、调节阀、测温元件等在化学清洗或吹扫时应予拆除,焊接的阀门要拆
掉阀芯或全开。氧气管道、高压锅炉(高压蒸汽管道)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管道、设备
的吹扫、清洗应按有关规范进行特殊处理。吹扫、清洗结束后,应交生产单位进行充氮
或其它介质保护。系统吹扫应尽量使用空气进行;必须用氮气时,应制定防止氮气窒息
措施;如用蒸汽、燃料气,也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二条单机试车时需要增加的临时设施(如管线、阀门、盲板、过滤网等),
由施工单位提出计划,建设(生产)单位审核,施工单位施工。
第六十三条单机试车所需要的电力、蒸汽、工业水、循环水、脱盐水、仪表空
气、工艺空气、氮气、燃料气、润滑油(脂)、物料等由建设(生产)单位负责供应。
第六十四条单机试车过程要及时填写试车记录,单机试车合格后,由建设(生产)
单位组织建设(生产)、施工、设计、监理、质量监督检验等单位的人员确认、签字。
引进装置或设备按合同执行。
第三节工程中间交接
第六十五条当单项工程或部分装置建成,管道系统和设备的内部处理、电气和仪
表调试及单机试车合格后,由单机试车转入联动试车阶段,建设(生产)单位和施工单
位应进行工程中间交接。工程中间交接一般按单项或系统工程进行,与生产交叉的技术
改造项目,也可办理单项以下工程的中间交接。工程中间交接后,施工单位应继续对工
程负责,直至竣工验收。
第六十六条工程中间交接应具备的条件
1、工程按设计内容施工完毕。
2、工程质量初评合格。
3、管道耐压试验完毕,系统清洗、吹扫、气密完毕,保温基本完成,工业炉煮炉
完成。
4、静设备强度试验、无损检验、负压试验、气密试验等完毕,清扫完成,安全附
件(安全阀、防爆门等)已调试合格。
5、动设备单机试车合格(需实物料或特殊介质而未试车者除外)。
6、大机组用空气、氮气或其它介质负荷试车完毕,机组保护性联锁和报警等自控
系统调试联校合格。
7、装置电气、仪表、计算机、防毒防火防爆等系统调试联校合格。
8、装置区施工临时设施已拆除,工完、料净、场地清,竖向工程施工完毕。
9、对联动试车有影响的“三查四定”项目及设计变更处理完毕,其它与联动试车
无关的未完施工尾项责任及完成时间已明确。
第六十七条工程中间交接的内容
1、按设计内容对工程实物量的核实交接。
2、工程质量的初评资料及有关调试记录的审核验证与交接。
3、安装专用工具和剩余随机备件、材料的交接。
4、工程尾项清理实施方案及完成时间的确认。
5、随机技术资料的交接。
第六十八条工程中间交接应先由建设(生产)单位组织总承包、生产、施工、监
理、设计等单位按单元工程、分专业进行中间验收,最后组织总承包、设计、施工、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