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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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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化工装置的总体试车方案和化工投料试车方案,应经建设(生产)单

位或试车领导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余各种试车方案、培训教材、技术资料等,应

经建设(生产)单位或试车领导机构的技术总负责人审批。

第五节安全准备

第二十七条建设(生产)单位应保证化工工程建设、生产准备和试车期间的安全

生产资金投入。

第二十八条化工装置试车之前,建设(生产)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试车期间,还应根据需要增加安全管理人员,满足安全试车

需要。

第二十九条建设(生产)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2008)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特点,组织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等。

第三十条建设(生产)单位要充分收集和整理汇编国内外有关安全技术资料和事

故案例,本企业化工装置的安全、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程和消防设施分布及使用资

料等,明确化工装置试车前必须具备的安全条件,形成培训教材,实施针对性教育。

第三十一条建设(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依法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作业培训,经考核合格

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或上岗作业。

建设(生产)单位必须对所有员工进行严格的安全教育,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

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新

职工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建设(生产)单位必须对参与试车的施工人员、工程监理人员、外聘保运人员等进

行相应的、严格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二条建设(生产)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为职工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职工正确佩戴、使用。

第三十三条建设(生产)单位应按风险评价管理程序,运用工作危害分析(JHA)、

安全检查表分析(SCL)、预先危险性分析(PHA)等方法,对各单元装置及辅助设施进

行分析,辨识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和危险的区域等级,制定相应措施,编制事故应急预

案。要把防泄漏、防明火、防静电、防雷击、防电气火花、防爆炸、防冻裂、防灼伤、

防中毒、防窒息、防震动、防违章、防误操作等,作为安全预防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大、中型化工装置以及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

设项目,建设(生产)单位应采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技术,系统、详细地

对工艺过程和操作进行检查,对拟订的操作规程进行分析,列出引起偏差的原因、后果,

以及针对这些偏差及后果应使用的安全装置,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三十五条建设(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队伍,按照化工装置的规

模、危险程度,依据有关标准规定,编制三级(一般为公司级、车间级和班组级)应急

救援预案,履行企业内部审批程序,配备应急救援器材,组织学习和演练。

化工装置试车现场的应急通道设置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试车前通道、出入

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其数量符合

要求;设备的框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布置合理;疏散通道设有应急照明和疏散标

志;设置风向标。

第三十六条建设(生产)单位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

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

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按规定将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40

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文件资料)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建设(生产)单位应组织调查化工装置周边环境的安全条件,及早准

备相应的措施,确保试车周边环境的安全。

1、化工装置选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城乡规划、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周边计划搬迁的村庄、居民区、建(构)筑物、工

厂设施等应搬迁完毕,其它影响安全生产的遗留问题应彻底解决。

2、涉及重大危险源和易燃、易爆、易中毒及严重噪音污染等危害的化工装置试车

前,建设(生产)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要求,以适当方式向周边企业和居民区进行危害告

知。

3、周边各种生产、生活活动可能对化工装置试车安全产生严重影响的,建设(生

产)单位应将此类活动及有害因素报告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协助当地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组织整改并予以消除。

第三十八条建设(生产)单位应在化工装置试车前,研究和制定试车的区域限制

措施。

1、试车前,必须划定限制区域,实施化工装置区域人员限制措施。除必须参加现

场指挥、联络和生产操作的人员外,未列入试车范围的人员必须撤离到安全区域;所有

进出限制区域的人员必须登记造册,明确联系方式和工作区域。

2、所有进入限制区域内的人员,应实行划区管理、定位管理措施,在试车过程中

不得随意超出规定区域。

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 - 图文 

第二十六条化工装置的总体试车方案和化工投料试车方案,应经建设(生产)单位或试车领导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余各种试车方案、培训教材、技术资料等,应经建设(生产)单位或试车领导机构的技术总负责人审批。第五节安全准备第二十七条建设(生产)单位应保证化工工程建设、生产准备和试车期间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第二十八条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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