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生产考核
第一节试车总结
第二节稳定运行考验
第三节生产考核
第七章附则
附件:
1、《生产准备工作纲要》编制提纲
2、《总体试车方案》编制提纲
3、预试车安全操作要点
4、化工投料试车应具备的条件
5、聘请技术顾问和开车人员管理办法
6、化工装置安全试车流程图
1、用词说明
2、参考资料
附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化工装置的试车工作,保证化工装置顺利开车和安全、稳定、
连续运转,实现合理工期,达到设计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的试车工作应遵守本规范;
小型化工装置执行本规范时,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简化有关的试车程序和内容要
求。
长周期停车、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的在役化工装置的开车工作,应参照本规范的有关
规定执行;医药、轻工、冶金、建材等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的装置的
试车工作,可参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套引进化工装置可按该装置合同规定的试车标准执行,但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要
求。
第三条化工装置试车分为四个阶段,即试车前的生产准备阶段、预试车阶段、
化工投料试车阶段、生产考核阶段。从预试车开始,每个阶段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
程序和标准要求,方可进入下一个阶段。
第四条化工装置试车及各项生产准备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安全工作必须贯穿试车的全过程。
第五条化工装置试车工作应遵循“单机试车要早,吹扫气密要严,联动试车
要全,投料试车要稳,试车方案要优,试车成本要低”的原则,做到安全稳妥,
力求一次成功。
第六条建设(生产)单位,应负责化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资金筹集、组织建设
或检维修、生产准备、试车、生产考核等各项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化工投料试车
的组织和指挥、生产考核工作的组织必须由建设(生产)单位负责。
第七条化工装置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应将试车日期、内容、采取的安全措
施等事项书面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应按《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规定,编制试生产(使
用)方案。
第二章生产准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条生产准备的主要任务是,做好组织、人员、技术、安全、物资及外部条件、
营销及产品储运以及其它有关方面的准备工作,为试车和安全稳定生产奠定基础。
第九条生产准备工作应从化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开始。建设(生
产)单位应将生产准备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的总体统筹计划,及早组织生产准备部
门及聘请设计、施工、监理、生产方面的专家,参与编制化工项目建设统筹计划,
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及设计变更、非标设备监造、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建设调度等
工作,办理技术交底、中间交接、工程交接等手续,并编制《生产准备工作纲要》(详
见附件1:《生产准备工作纲要》编制提纲)。
第十条生产准备工作中必须严格检查和确认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必须成熟、安全可靠。
2、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