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小型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行为,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建设工程,是指除《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应招标投标以外,总造价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一次发包工程造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总造价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一次发包工程在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设备安装、管道敷设、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及拆除工程等。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使用财政资金投资的,或者财政资金占主导地位投资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正、合法、平等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区政府成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审定建设工程交易规则、程序,协调各部门、各专业进入有形建设市场招标投标,审查确定招标方案、
招标文件中现行法律法规不明确的特殊条款以及区招投标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造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小型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工程造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可以直接发包,建设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发包程序。
第六条 工程造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小型建设工程,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择优方式直接发包:
(一)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少于3名的或者招标失败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工程紧急实施需要的特殊工程;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规定可以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发包前报区住建局核准。
第七条 特殊工程 应由建设单位报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确定。 特殊工程,是指工程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工期要求、功能用途(保密工程)具有特殊性的工程,或参照深圳市特殊工程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公开招标的小型建设工程,应当在区政府采购及招投
标中心招标投标,并接受区监察局的监督。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选择南山区小型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的单位作为投标人或承包人。
第十条 小型建设工程招标前,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第十一条 对因政府或政策原因停止或中止实施工程的施工方,经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给予同类别、同规模、审定造价与原发包工程造价在±10%范围内的工程补偿。 第十二条 小型建设工程可按以下简易程序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一)成立招标工作小组;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并报造价审查机构审定;
(四)发出招标公告;
(五)发放招标文件及有关图纸、技术资料等,根据需要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六)召开答疑会或发放书面答疑材料; (七)到区政府采购及招标中心开标、定标; (八)办理招标备案手续; (九)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三条 进行公开招标的小型建设工程应在区政府采购及招
标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就投标人资质、项目经理执业资格和同类工程经验设定投标报名条件,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五条 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采用 “抽签法”定标。
采用“抽签法”定标的,招标人应公布中标价。投标人应提交自己签署的、同意按照招标人公布的中标价承接工程的“投标承诺书”及承诺书附件。
第十六条 采用“抽签法”定标 ,中标价以造价审查机构审定的预算价为基数,结合工程的施工环境和市场情况下浮一定的百分点。下浮幅度应参照区建设局公布的同类招标工程的中标价相对标底的平均下浮率。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抽签办法和下浮率,同时应明确工程结算原则。
第十七条 小型建设工程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一般不少于3名,申请人在报名截止时间少于3名的,招标人应降低报名条件并延长招标公告时间和报名时间1个工作日。延长招标公告和报名时间后仍少于3名的,招标人可直接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作为非竞争性
费用,在招标价中单列专用。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设定投标申请人提供投标担保和施工合同履约担保的条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的,其数额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由区政府采购及招标中心在网上发布中标公告后,到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办理招投标情况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查询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的投标单位取消参加小型建设工程投标资格。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应与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一致。
第二十三条 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造成分项工程造价变更大于合同价10%的,建设单位应在发生后的15天内将工程量和工程造价重大变更等主要原因的分析报告报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领导小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实行工程建设绩效评价制度。工程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工程建设情况和结算情况,对工程结算价超出中标价15%的,建设单位应向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领导小组报送原因分析报告。
第二十五条 区监察局对建设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法规规定,直接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领导干部干预或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发包活动的,由区监察局予以公开批评或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区建设局应当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中标人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承包合同,防止因低价中标可能产生的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及挪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降低施工安全防护水平等现象。
第二十八条 区建设局和区审计局应当加强对中标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从严监管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
第二十九条 单项合同价1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以下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