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发文明确入境瞒报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
我国将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出重拳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对外公布。该《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明确6种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
3月14日,宁夏中宁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对2月下旬自伊朗返回国内确诊新冠肺炎的丁某某,以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予以立案。近期曝光的多起案例
显示,很多入境人员以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意图蒙混过关。根据《意见》,此类行为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表示,这几天爆出的一些事例要引起足够警觉和重视。面对这种很大的疫情输入性风险,《意见》的出台可以从刑事、行政的角度,加大惩处力度,达到震慑效果。
《意见》明确,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实施下列6种行为之一的,属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意见》从法律责任追究的角度,明确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的认定标准,为各地司法机关办案提供了指引。“不管是谁,哪个国籍,都要按照我国有关部门的规定,如实填报,配合卫生检疫,有关部门也将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开展后续工作。”
完善机制促进疫情防控体系化治理
“现在,我们一方面要巩固疫情防控来之不易的战‘疫’成果,另一方面也得及时转变思路。既要继续巩固已有成果,压实战果,防止出现反复,同时牢牢抓住入境关口,拉响安全警报,筑牢国境卫生检疫防线。”刘俊海说。
对北京等地而言,防范境外疫情输入应作为当前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更加积极的防御策略、更加严格的管控措施,依法从严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
为保障依法科学有序防控,《意见》从做好行刑衔接、加快案件侦办、强化检察职能、加强沟通协调、坚持过罚相当、维护公平正义6个方面,对公检法司和海关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领域,办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件,依法惩治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等提出明确要求,完善工作机制,确保依法规范公正文明办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意见》要求,海关要严把口岸疫情防控第一关,对符合国境卫生检疫监管领域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要及时办理移送公安机关的相关手续,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公安机关对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查处,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要快侦快破,并及时予以曝光。
《意见》要求,检察院要加强对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发现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意见》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加大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震慑和惩治力度,坚决遏制疫病疫情通过口岸扩散传播,巩固拓展全国疫情防控的有利局面和良好势头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