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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征收市区土地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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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征收市区土地补偿实施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汕府办[2008]50号 【发布部门】汕尾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15 【实施日期】2008.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征收市区土地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8]50号)

市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汕尾市征收市区土地补偿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

汕尾市征收市区土地补偿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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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改进征收市区土地补偿工作,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及《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区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工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展。

第三条 市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城区政府具体实施。分工是: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材料上报审批;发布征地预公告或公告;核定地类、面积和补偿标准;指导具体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城区政府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全过程工作。市直有关部门予以积极配合。

第四条 征收市区规划区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照《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规定,按实际征地土地的地类、面积,一次性直接付给被征地单位,具体标准如下:

1、城区凤山、香洲、新港三个街道,区域级别分类属于五类地区,按下列标准执行: 耕地(含蔬菜地)每平方米46.8元(每亩31253元); 园地每平方米36元(每亩24000元);

林地(含山地)每平方米14.4元(每亩9600元); 2 / 3

建设用地(含盐田地)每平方米46.8元(每亩31253元);

养殖水面每平方米48.6元(每亩32400元); 未利用地每平方米23.4元(每亩15627元)。

2、城区东涌镇、红草镇、捷胜镇、马宫街道,区域级别分类属于六类地区,按下列标准执行:

耕地(含蔬菜地)每平方米42.9元(每亩28600元); 园地每平方米33元(每亩22000元);

林地(含山地)每平方米13.2元(每亩8800元); 建设用地(含盐田地)每平方米42.9元(每亩28600元); 养殖水面每平方米44.55元(每亩29700元); 未利用地每平方米21.5元(每亩14300元)。

3、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盐场的土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应当根据原使用单位的投入情况,按不高于征用集体所有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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