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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出租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合同无效(最高检察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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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出租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合同无效(最

高检察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 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向其租赁厂房、空地、办公楼,并约定出租人保证房屋及土地具有合法权利。该厂房系出租人租用农用地建设而成,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经过审批,出租人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出租人建造的办公楼占地面积超过了建设用地许可证的要求,属于未按照规划许可证建造,土地和房屋均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仍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 【关 键 词】 民事 土地租赁合同 无效合同 强制性规定 农用地 建设用地 审批手续 建设工程许可证 违章建筑 赔偿 租金 【基本案情】 绿色公司(市绿色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向梁正玉、梁正兰租赁市巴南区南泉街道虎啸村五社自建厂房两幢约2200平方米、两幢厂房间空地约1400平方米、办公楼一幢约400平方米。该厂房系梁正玉租用市巴南区南泉镇虎啸村五社位于河坝处土地12.15亩建设成的,其未办理许可手续。双方于2009年7月17日签订了厂房出租协议。协议载明:租期为九年;厂房、空地及办公室年租金155 000元;梁正玉、梁正兰保证土地来源合法。协议签订后,绿色公司预支付梁正玉、梁正兰租金155 000元。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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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公司入住后将原厂房大门改建为电动门又安装了其他设施。另查明:梁正玉、梁正兰分别于2008年3月27日、2009年9月27日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修建建筑面积合计300平方米房屋,此后二人修建房屋总面积约400平方米。 绿色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租赁协议无效,梁正玉、梁正兰支付赔偿金、建设费用、返还垫支的电力设施费用共计290 593元。 梁正玉、梁正兰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绿色公司支付自2010年9月起至2011年6月27日的房屋租金及占有使用费127 875元。 【争议焦点】 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出租人出租的厂房系其租用农用地建设而成,但未办理审批手续。出租人出租的办公楼占地面积超过了建设用地许可证的要求。该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承租人是否需要支付租金。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原告绿色公司与被告梁正玉、梁正兰协议中除办公楼三百平方米外其他出租房屋的租赁协议无效;二、被告梁正玉、梁正兰赔偿原告绿色公司损失并返还垫支电力设施费用共计117 108元;三、原告绿色公司支付被告梁正玉、梁正兰房屋租金及占有使用费127 875元;四、驳回原告绿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绿色公司与被告梁正玉、梁正兰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绿色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称:梁正玉、梁正兰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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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公司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与土地租赁关系,出租的土地系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做非农用建设,违反强制性规定,协议无效。 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 无效合同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中华人民国合同法》规定了以下合同无效的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为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受到严格限制,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改变农用地用途属于非法用地。由此可见,土地所有者以农用地出租的,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如果转为建设用地而未办理审批手续,则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如果出租人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出租的,租赁合同无效。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出租人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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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要求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租赁厂房、厂房间空地、办公楼一幢。其中,空地系农用地,用于建设厂房属于转为非农业建设,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出租人未办理相关手续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合同无效。但承租人仍应支付使用费用和租金。按照合同约定,出租人未能保证房屋和土地具有合法权利,应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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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的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

利后果。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民事申诉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二审判决书 民事再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市绿色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诉梁正玉、梁正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房地产法·房地产交易制度·房地产租赁·租赁合同·合同效力·违反法律规定 (R) 【案 号】 (2013)渝高法民提字第00153号 【案 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判决日期】 2013年05月13日 【权威公布】 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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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出租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合同无效(最高检察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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