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工作票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市政运营京南分公司各厂站电气类工作票的签发,办理和终结的实施程序。
本制度适用于市政运营京南分公司各厂站各装置电气类作业的检修工作。
2、职责
2.1 工作票签发人职责
2.1.1 必须由各专业主管工程师签发,也可由各场站批准的授权人员签发,其他
人员签发的工作票无效。 2.1.2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1.3 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
2.2 工作负责人职责
2.2.1 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见习期员工、初级工不得担任工作负责人。
2.2.2 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2.3 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
2.2.4 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
2.2.5 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2.2.6 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2.2.7 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变动是否合适。
2.3 监督执行人
2.3.1 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3.2 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2.3.3 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2.4 工作班成员
2.4.1 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
2.4.2 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互相关心工作安全,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2.4.3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3、具体实施内容
3.1 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3.1.1 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
3.1.2 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者或做安全措施者。
3.1.3 高压电力电缆需停电的工作。
3.1.4 其他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要做安全措施者。
3.2 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3.2.1 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3.2.2 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者或做安全措施者。
3.2.3 转动中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的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3.2.4 非运行人员用绝缘棒、核相器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型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高压电力电缆不需停电的工作。
3.3 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3.3.1 工作票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水)笔或中性笔填写与签发,一式两份,内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不得任意涂改。
3.3.2 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
3.3.3 工作票一份应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工做签发人收执,按值移交。
3.3.4 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3.3.5 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并送交工作票签发人审核、签发。
3.3.6 第一种工作票所列工作地点超过两个,或有两个及以上不同的工作单位(班组)在一起工作时,可采用总工作票和分工作票。总、分工作票应由同一个工作票签发人签发。
3.3.7 总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应包括所有分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几个班同时进行工作时,总工作票的工作班成员栏内,只填明各分工作票的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工作人员姓名。分工作票上要填写工作班人员姓名。 3.3.8 总、分工作票在格式上与第一种工作票一致。 3.3.9 分工作票应一式两份,由总工作票负责人和分工作票负责人分别收执。分工作票的许可和终结,由分工作票负责人与总工作票负责人办理。分工作票必须在总工作票许可后才可许可;总工作票必须在所有分工作票终结后才可终结。 3.3.10供电单位或施工单位到用户配电室内施工时,工作票应由有权签发工作票的供电单位、施工单位或用户单位签发。
3.4工作票的使用
3.4.1 一个工作负责人不能同时执行多张工作票。 3.4.2 一张工作票上所列的检修设备应同时停、送电,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完成。若至预定时间,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需继续工作而不妨碍
送电者,在送电前,应按照送电后现场设备带电情况,办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
以下设备同时停、送电,可使用同一张工作票:
①、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平面场所,工作中不会触及带电导体的几个电气连接部分。
②、一台变压器停电检修,其断路器也配合检修。 ③、全站停电。
3.4.3 同一配电室内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不停电的同一类型的工作,可以使用一张第二种工作票。 3.4.4 在同一配电室内,依次进行的同一类型的带电作业可以使用一张带电作业工作票。
3.4.5 需要变更工作班成员时,应经工作负责人同意,在对新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手续后,方可进行工作。非特殊情况不得变更工作负责人,如确需变更工作负责人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工作许可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工作负责人允许变更一次。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对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进行交接。
3.4.6 在原工作票的停电及安全措施范围内增加工作任务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项目。若需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者应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签发许可手续。
3.4.7 变更工作负责人或增加工作任务,如工作票签发人无法当面办理,应通过电话联系,并在工作票登记簿和工作票上注明。
3.4.8 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日送达运行人员,可直接送达或通过传真、局域网传送,但传真传送的工作票许可应待正式工作票到达后履行。临时工作可在工作开始前直接交给工作许可人。
3.4.9 第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可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交给工作许可人。
3.4.10 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签发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