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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形式下人民政协工作创新的几点思考[可编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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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形式下人民政协工作创新的几点思考

协商民主形式下人民政协工作创新的几点思考

新世纪新阶段(201X年—2020年)开局以来,党中央连续颁布了一系列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与发展的文件规范,譬如《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5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 5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意见》(以下简称15号文件)。党的十七大全面肯定并进一步阐述了上列文件的基本精神,从而在全国掀起了一个统一战线的大高潮和一个政党制度的小高潮、一个人民政协工作的小高潮。三个文件出台后,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都依据它修订了各自的“章程”。5号文件从理论的高度第一次明确提出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两种民主形式中,选举民主主要依托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协商民主主要依托于人民政协制度。两种民主理论的建构,具有非同凡响的意义。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政协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政协制度发挥了前所未有的作用。然而,相对于上列三个文件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推进政治建设的发展战略目标,面对统一战线、人民政协、政党制度领域一系列新概念、新观点、新理论、新精神的提出,人民政协的工作迫切需要从各方面提升和完善,需要在创新中拓展,以适应我国政治建设客观形势的要求。由于协商民主理论为人民政协制度的运行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极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本文拟采用学理、各类调整政协事业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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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工作实践相对照的方法,提出几点思考,以供学者与实际工作者指教。

一、界别是协商的主体 “政协章程”规定,人民政协是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士、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士、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可见,政协的组成应是以界别为主体的,政协制度乃是不同身份界别的人民通过其功能性的代表组织或代表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组织形式。 以政治协商为例,协商的主体应是组成政协的不同界别(政协委员是代表着不同界别的具体履职者)。但实际运作中,往往在不知不觉之中形成为这一位代表本人的政协委员与那一位代表本人的政协委员之间的协商;或者是代表某一级政协组织的委员与代表政府的官员之间的协商。这类现象,折射出政协委员忘记了自己的界别角色,忽视了政协组成的结构,迷失了界别的特点和优势。比如,“政协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是人民政协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人民政协又是多党合作活动的主要舞台或场合之一(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多党合作活动场合还有“双月座谈会”、“情况通报会”、“交心谈心会”等等在政协之外进行)。假设来自党派的政协委员忘记了自己源于党派的产生根据,丢弃了其党派成员的界别身份去进行协商,结果,其一是使公众因不知其所代表的界别而降低了信任度;其二是流失了党派的影响力,削弱了多党合作政党制度的意义与作用;其三是难以凸现界别的特点与优势(譬如八个民主党派中,民革的特点与优势在海峡两岸、“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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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问题、社会法制),降低了协商的力度和分量;其四是模糊了政协的广泛性和包容性,降低了政协的影响力。

二、界别要适时扩充 改革开放30年来的实践活动是翻天覆地的。伴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生产方式、市场经济模式的逐渐成熟、体制的转轨和社会结构的转型,我国社会已经涌现出林林总总新的社会阶层、社会团体、利益集团、中介组织群体等等,社会结构由整合型社会向分化型社会快速转变,当今中国已形成为一个利益多元、文化多元、发展多元的社会。政协的主题是团结和民主;政协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原有的界别已不足以汇聚、涵盖、包容今天复杂、多元、流动的政治共同体内的方方面面。及时发现并主动吸纳他们进入政协,适时增加新的界别,以期与社会的变化相适应,尽量容纳人民内部的各个方面,不断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健全民主制度,拓宽民主渠道,充分发扬民主,让各界别的意见和要求,建议和批评尽可能地反映出来;始终坚持搞大团结、大联合、大统一战线,扩大党领导的阶级基础和社会基础,这对防止个别群体被遗忘或被关闭在政协大门之外、被边缘化,增强凝聚力与向心力,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是必需的和不可回避的。

三、协商的内容要相对明确 人民政协的职能是: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协商(既在价值上又在技术上)是政协基本的程序选择。现有的政协规范中已经规定了协商的内容,其表述是:

“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重要的地方法规草案”、“重大问题”、“重要事务”等等。这些“重大”、“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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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具有不明确性,让人不易把握。实践中,政协这边不便于提出要把某某内容拿进来协商或沟通;政府相关部门那边也不便于主动提交给政协进行充分协商。不明确的主要垢病是,一些确实需要经过充分协商的“问题”、“事务”规避了政治协商的程序,一方面妨碍了政协职责和功能的履行,另方面因缺失深入的沟通与交流、全面的信息互动、因单方面闭门造车而非多方面集思广益而导致决策的短视、外行、片面、狭隘等等弊端。

四、协商的内容要广泛 现在协商的内容大多是由执政党提出的。林尚立认为,由于中国政治发展的现实条件、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基本政治理念,共同决定了在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程序选择必须以协商为价值偏好。政协作为执政党与各界别、各方面之间协商议事的机构,在政治协商中,理应关注各界别群体的意愿与要求。因鉴于此,可否同时也让各党派各团体、各族各界有机会对协商什么内容提出意见或建议,把他们关注的重要问题,如一些事关国家大局的、综合性的、前瞻性的问题,特别是把各方面意见不一致的重大事务也作为确定协商内容的选择依据。倘能如此,则一方面充分调动非中共界别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方面充分体现政协平等协商、自由协商的特征。

五、注重协商的效力 协商的目的是取得一致意见并得到采纳、得到办理、得到落实。执政党、人大、政府和政协共同构成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基本框架(即“四大家”)。在政协履职实践中呈现着两个层面的不足:

第一个层面,如果协商的结果涉及到政府或“两院”,依靠党中央或地方党委发文件,要求落实“政协章程”、上列中共中央三个文件、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精神等等规范,一般可以得到采纳。但个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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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主要依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内部各级干部“政协意识”强弱而产生程度不等的作用;第二个层面,如果协商牵涉到“人大”或执政党,则现有的政协规范并不能对这两个政治主体产生制约,协商的结果难以在立法和决策中得到有效的回应和保障(当然,这里说的牵涉到执政党的协商、监督、议政的内容,不是为了改变执政党的领导地位,而是为了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如何对这两个层面的不足进行相关制度的设计与安排,应该是当前政协工作创新的重点之一。

六、委员产生机制的改革 政协工作的好与坏,政协影响力的大与小,直接决定于全体政协委员的水平、能力、政治把握素质。经验证明,政协委员既要有界别的代表性,更要有较强的协商议事能力。从有效发挥政协的职能出发,有必要对政协委员的产生机制进行改革。比如在界别内运用选举的方式而产生,并引进竞争和淘汰机制等等,使每一位政协委员都时刻牢记自己所代表的界别,既有较强的权利义务意识、责任意识,也有较高的协商议事的能力和水平。一般地讲,政协委员应该知识渊博,学养深厚,有专业的权威,理性的思考,开阔的视野、深邃的洞察等等。作为一种特殊人力资源的政协委员,其层次的高低直接导致提案、建议案质量的高低,并进而影响到政协组织的应有威望。对已经产生的本届政协委员,可以通过培训的方式提升综合素质,使其胜任五年一届的工作与活动。

七、制度安排的重点——微观层面 民主的本义就是人民主权(主权在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主权在民是指一切权力来源于公民的政治认同和政治委托,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尽管不是人民直接行使对国家的治理,但一切权力行使的目的都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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